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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83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签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事项简述: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2012年11月13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80号]),双方并于框架合作协议签署后商议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正式签署及后续实施。

  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于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巨鹿县人民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桑德环境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权利,由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相关特许经营许可业务。本公告所述内容为该次特许经营协议签署相关具体事项。

  2、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披露所述《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协议履行对桑德环境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项目预计在2014年内开工建设,本协议执行对桑德环境2012年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4、公司需要履行的协议签署后续义务:本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桑德环境在巨鹿县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桑德环境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具体开展事宜。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政府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桑德环境"或"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在河北省巨鹿县签署了《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特许经营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巨鹿县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桑德环境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独家处理巨鹿县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巨鹿县政府支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该项目具体实施由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工艺,工程按日处理生活垃圾900吨的总体规模设计,工程预计建设投资约4.28亿元人民币,项目占地面积约120亩,其中一期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一期工程投资约3.5亿元人民币(上述投资额及设计处理规模以政府有权部门最终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

  巨鹿县政府以公开招商方式选择桑德环境作为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实施方,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为30年,由桑德环境在巨鹿县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项目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事宜,预计该项目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率不低于8%。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采用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认可的国际上先进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艺建设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并负责后期运营维护;当巨鹿县境内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设施的处理能力时,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启动二期扩建工程;当国家环保标准提高时,公司应追加投资对已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以达到国家最新的环保排放标准。双方约定自本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内由公司完成本项目一期建设(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造成的建设延期除外)。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相关事项将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巨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保祥(巨鹿县县长);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注册资本:49,811.8398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给水、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危险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相关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高科技产品开发;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对方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巨鹿县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巨鹿县政府授予桑德环境作为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承担人,由桑德环境依法在巨鹿县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业务。巨鹿县政府授予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在巨鹿县独家拥有下列权利:

  (1)在特许经营期内,桑德环境独家拥有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的权利;

  (2)处理巨鹿县境内的全部生活垃圾;

  (3)负责处理巨鹿县内生活垃圾,并向巨鹿县政府领取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

  (4)桑德环境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2、协议签署双方各自的权利及义务:

  桑德环境在巨鹿县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同时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公司承诺在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公司以自有资金在巨鹿县成立项目公司开展可研、环评等立项工作,实施项目的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文件编制并报政府有权部门审批;

  (2)公司对本项目的建设应依据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的可研、环评报告等进行;

  (3)公司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符合适用法律和本特许经营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4)公司应当依据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费用,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责任。承担项目运营与维护的风险;

  (5)项目运营所生产的电量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足额并网;

  (6)项目公司有义务接受巨鹿县政府及相关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7)从项目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在设计日处理垃圾能力范围内将接收的垃圾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协议规定的约定的质量标准;

  (8)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炉渣、飞灰、渗滤液、烟气等进行处理,同步安装烟气排放、污水处理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飞灰经水泥固化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后,均在配套的卫生填埋场内免费填埋,处置后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渗滤液处理按环评标准验收,渗滤液经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后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9)未经巨鹿县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在对生活垃圾处理中,如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标准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巨鹿县政府应履行以下责任及义务:

  (1)协助桑德环境取得可研、环评、项目核准等相关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

  (2)在公司组织开展本项目的可研、环评、施工设计等文件编制与报审过程中,巨鹿县政府将全力协助;

  (3)协调公司与各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积极协助公司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助公司在巨鹿县投资成立的项目公司获得项目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4)国家或各级政府对本项目申请到国家或地方的投资补助(包括国债),此投资补助(含国债)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本项目;

  (5)确保项目在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

  (6)在本项目调试期间,根据国家关于相关规定和公司的书面要求提供垃圾;

  (7)在本项目试运行开始之日,按本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垃圾并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8)将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9)协助项目公司与电力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10)协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项目发电上网并收购电量。

  若双方对于本协议各条、款、项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当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固废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项目实施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将对公司区域项目开展产生积极影响。

  本公司取得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之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分析

  1、项目建设期风险:本特许经营协议所述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立项报批及开工建设前期具体事项,项目尚存在建设期风险因素。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内部资金、技术、人员等各方面资源,协调内外部关系,有效保证项目前期及建设的实施。

  2、生活垃圾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目前全国各地生活垃圾处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收费体系,并且收费较低。

  采取的措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本项目垃圾处理服务费由巨鹿县政府财政支付,同时巨鹿县政府未来也将逐渐理顺垃圾处理收费体系,以确保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3、其他风险因素:

  (1)由于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为公用事业类建设项目,在未来投资及运营中通货膨胀可能使项目建设的人工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将致使项目公司建设及运营成本上升。同时,特许经营协议中双方虽已就产权、违约、争议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归属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协议履约期间仍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

  (2)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

  采取的措施:公司将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严控建设投资及开支,当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或需要追加项目投资时,公司有权要求对垃圾处理补贴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台,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六、相关审议程序

  本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由桑德环境在巨鹿县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桑德环境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审议项目公司成立及项目具体开展事宜。

  公司依据本公告所涉及重大合同的后续建设、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决策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巨鹿县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2-84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12月10日,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22号),公司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49,435,519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实施本次配股。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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