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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55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12年12月3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 2、本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于2012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其中,独立董事曹家兴因公出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并亲自签署了意见。 4、本次会议由杨占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131,326,57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4,909,851股,占总股本比例26.58%,其他股东持有96,416,719股。 现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131,326,570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总数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公司章程》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司法冻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权益。 (3)《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内部控制制度》原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现修订为: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上述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2)《内部控制制度》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现修订为:第五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计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原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现修订为: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其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总经理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下属分、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2)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增加2个附件表格,具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确定表》及《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同意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6、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提请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会议召开事宜及召开时间参见《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司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制度全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5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8日上午9:00 ●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1日 ●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九次董事会决定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21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2年度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关上述议案的相关董事会公告刊登在2012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12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会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以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资料须在2012年12月27日前送达公司,时间以邮戳为准。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须通过电话与公司进行确认。 2、传真及现场登记时间:2012年12月27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 五、联系事项 1、联系电话:(0431)85666367 2、传真:(0431)85675390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邮编:13002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预期为一天,出席股东食宿及交通自理。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核对身份及签到入场。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全权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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