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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6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9月11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以下欠款本金及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1)2011年葫中银借字02006、02007、02008号及2012年葫中银借字02001、02002号借款本金人民币合计22,600万元及利息。 (2)2012年葫中银承字02002、02003号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89.764万元及罚息。 (3)2012年葫中结押字AB49F01、AB55F01号押汇金额合计1,384,378.57美元及利息。 (4)2012年葫中结押字YH12、YH20、YH22、YH25、YH28、YH29、YH30号押汇金额人民币合计4571.6563万元及利息。 (5)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0、LC14号信用证承兑垫款金额8,332,561.59美元及利息。 2、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704,4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704,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9,69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94,692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34号。 二、关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9月4日、2012年10月30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79,986,197.48元、利息48098.37元。并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 (2)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因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45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0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2026.67元。并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 (2)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因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18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99,386,169.86元,并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取逾期贷款利息; (2)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6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9月4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85,106,576元、利息1,077,377.70元。并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商品融资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全部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判决如下: (1)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本金5700万元、利息1,013,906.45元。并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商品融资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全部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7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9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63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编号为2012年葫中银额字02001号《授信额度协议》,金额为704,400,000元,使用期限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本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由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由第二被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如下单项协议: 1、《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6号。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1,768,615.72美元,垫款金额为1,591,754.15美元,首单垫款到期日为2012.9.4;尾单到单金额为761,316.15美元,垫款金额为686,316.15美元,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2。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共计2,278,070.30美元。 2、《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19号。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1,899,964.54美元,垫款金额为1,709,964.54美元,首单垫款到期日为2012.10.11;尾单到单金额为454,026.70美元,垫款金额为408,026.70美元,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5。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共计2,117,991.24美元。 3、《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20号。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14,082,630.86美元,垫款金额为13,154,630.86美元,首单垫款日为2012.10.8。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共计13,154,630.86美元。 4、《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编号为2012年葫中结国际证字LC22号。信用证首次到单金额6,736,913.36美元,垫款金额为6,056,913.36美元,首单垫款日为2012.10.15;尾单到单金额为515,404.22美元,垫款金额为225,404.22美元,尾单垫款日为2012.10.15。现该笔信用证已到期,原告已代替第一被告垫款金额共计6,282,317.58美元。 上述各授信业务本金总计23,833,009.98美元,利息总计148,091.94美元。截至目前,第一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在《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业务项下的垫款本金23,833,009.98美元,利息148,091.94美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以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6)第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23,981,101.92美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辽民二初字第50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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