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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2─036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12年12月11日上午9时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三)会议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晞先生因故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周东洲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批准如下议案: 1、通过《关于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北中煤旭阳焦化有限公司按股比提供担保的议案》
此议案赞成比例超过50%,此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 2、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赞成比例超过2/3,此特别决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颜羽、易建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2─037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路投票:否 ●公司股票是否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2月1日上午9时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召开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提案。 (五)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 二、会议审议事项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提名李延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周勤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两名新董事的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本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对两名候选人进行逐名表决,两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附件。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2年12月31日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H股股东(根据香港有关要求发送通知、公告,不适用本通知);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中国及香港法律顾问。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拟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于2013年1月10日或之前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股东代表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进行登记。 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股东可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五、累积投票方式下的计票原则 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两名新董事,具体计票原则如下: 每一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一股东对该议案拥有的表决票总额为其持有的“中煤能源”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即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额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其投给全部候选人的表决票数之和(包括赞成、弃权和反对)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否则对该议案的表决视为无效。如果股东投给全部候选人的表决票数之和(包括赞成、弃权和反对)小于其拥有的表决票总数,则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处理,该差额部分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六、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新民、景晶 电话:010-82256481、010-82256246 电子邮件地址:yangxinm@chinacoal.com、 jingjing@chinacoal.com 传真:010-82256484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2、授权委托书 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延江,男,55岁,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先生于1982年1月毕业于阜新矿业学院,获学士学位;研究员。曾任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总经理,中煤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国家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司长,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等职务。李先生长期从事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深厚的煤炭行业背景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周勤业,男,60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仁慈善基金会理事,并担任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周先生1986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和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周先生在证券市场监管,上市公司治理和资本运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附件3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 2012─03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1月27日以书面送达,会议于2012年12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批准《关于公司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项目融资按股比提供担保的议案》 批准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对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拟申请187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6.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及2012年基薪方案的议案》 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1年度薪酬兑现方案及2012年基薪方案。 公司董事兼总裁杨列克先生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通过《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两名新董事的议案》 同意以本届董事会名义提名李延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周勤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勤业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附件,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请见公司另行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批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暂定于2013年2月1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和有关事宜详见公司另行发布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周勤业先生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周勤业,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勤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2—039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6.10亿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公司未对其提供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将首先以保证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不少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期限,直至其后续以足够有效的资产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之日止;待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后,其将以其足够的有效资产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作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抵押期限不少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期限。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涉及的协议尚未正式签署,被担保人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能化公司”),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等9家银行,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6.1亿元。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项目融资按股比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30%持股比例对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能化公司”)拟申请的187亿元银行贷款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6.10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与该等担保相关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担保中,由于榆林能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本次担保涉及的相关数据测算未达到其他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榆林能化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榆林能化公司为本公司持股30%的参股子公司,注册地点为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为董林英,经营范围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项目筹建。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榆林能化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12年11月30日,榆林能化公司的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与本公司的关系 榆林能化公司为本公司持股30%的参股子公司,榆林能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其持股比例为7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榆林能化公司提供担保尚处于批准阶段,公司尚未就本次担保事宜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等共9家银行正式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根据公司拟与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等9家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样本,公司拟为榆林能化公司借款提供额度为人民币56.10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公司对应提供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应的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此外,根据公司与榆林能化公司的协商,榆林能化公司将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首先以保证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不少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期限,直至其后续以足够有效的资产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之日止;待榆林能化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后,其将以其足够的有效资产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作为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抵押期限不少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期限。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担保相关的议案,认为公司为榆林能化公司所属在建项目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保证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从而使项目早日投入运营。且榆林能化公司将先后以保证和资产抵押的方式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并且后续将相应提供反担保,相关风险可控,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9.6亿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2.5亿元,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20%和3.41%,无逾期担保。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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