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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2-05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2012-12-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11日上午9:30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2,279,7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9%。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279,74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2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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