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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电子 公告编号:2012-079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2012-1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3,766,98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12年12月11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 合同类型: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BOC-ATMJK-2012-02-01 合同标的:中国银行ATM配套的监控报警设备 合同金额:人民币33,766,982元 二、合同买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买方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279,147,340,359元 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保险、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飞机租赁业务,通过控股公司经营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中国银行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2011年度公司与中国银行发生同类业务的交易总金额为:32,918,918元,本次合同金额占公司2011年度全部同类业务总额的54.57%,占公司2011年度营业总收入的7.69%。 3.履约能力分析:中国银行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之一,具有优质的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同时我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中国银行ATM配套的监控报警设备系统 2.合同交易价格:人民币33,766,982元 3.协议生效时间:2012年12月11日 4.结算方式:货款以人民币结算,合同买方通过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具体结算条件如下: (1)合同买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预付合同设备30%的价款; (2)公司将货物运抵合同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由买方收到其经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签收合格证明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合同设备45%的价款; (3)在经买方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出具的全部货物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后,买方在收到公司提供的单据的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设备20%的价款; (4)保修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公司提供的单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5%的价款。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履约能力分析 近年来公司在传统业务ATM监控系统的开发与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上稳步发展,在对平台软件持续优化的基础上,继续实现横、纵向的功能扩展与持续改进,取得了多项专利应用,具备扎实的研发实力,拥有成熟、稳定的管理及技术团队,同时公司产能、资金充足,各方面条件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次合同的执行将对2012年及2013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 。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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