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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虚假出资罪 2012-1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王某改进了一种制造工业产品的新方法,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发明专利,但未获批准。经人指点,王某将发明专利改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顺利得到批准。为了将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王某与几位亲友约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制造改进产品。为了获得更多的股份和分红权利,王某伪造了发明专利的证书欺骗其他发起人,将原本价值10万元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伪造为发明专利并作价100万。其他发起人出资60万共同成立并经营注册资本160万元的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因技术落伍和更新速度慢等问题,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清算。其他发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共计57万余元,并举报至公安机关。
本案涉及虚假出资罪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及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次,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一)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二)犯罪客体不同。虚假出资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出资制度,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登记制度;(三)犯罪行为不同。虚假出资表现为未足额交付货币、实物、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股份,虚假注册资本则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瞒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获得登记。 第三,本案中,王某系该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伪造专利证书虚假出资导致其他发起人蒙受巨额损失应予刑事追诉。本案警示拟投资、并购企业的投资人,在新公司成立之初,对其他发起人出资应当做尽职调查、认真核查出资真伪、价值大小、有无法律瑕疵,防止出现虚假出资等法律漏洞,以减少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隐患。(栏目案例为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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