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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回售简称:东华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 2012年12月2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2年12月28日 特别提示 1. 根据《“09东华债”2010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同意在09东华债的存续期内给予09东华债的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选择权,即债券持有人有权在2012年12月28日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 2.“09东华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2年12月21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东华债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09东华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 东华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回售申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4. 本次回售等同于东华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东华债。请“09东华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独立决策。 5. 本公告仅对“09东华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09东华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09东华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09东华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东华债 3、债券代码:1230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00号”文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50%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每年的12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1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三、 回售的价格 根据《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四、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2年12月21日 五、 申报回售的程序 1、“09东华债”持有人应在2012年12月21日9:00-17:00之间申报回售,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09东华债”回售申报书》(简称《回售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4)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电话: 021-68809228; 传真: 021-68807177; 联系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回售申报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09东华债”持有人应于2012年12月21日17:00 前将《回售申报书》正本邮寄或送达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回售申报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 “09东华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09东华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 对“09东华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七、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09东华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2年12月2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09东华债”。请“09东华债”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独立决策。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 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东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09东华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09东华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2年12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蔡锦鹭 徐广晋 联系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87379702 传 真:020-87386297 邮政编码:510600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重要声明 1、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回售公告。 2、本表一经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或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09东华债”回售申报书 本公司同意以人民币100 元/张的价格回售“09东华债” 手( 张),面值 万元整(¥ ),合计回售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 证券账号: 账户全称: 指定交易单元: 回售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2012年12月21日 股票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12-040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调09东华债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议案》,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09年东华债”的票面利率,从目前的年票面利率8.5%,提高至9.5%。即未来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的年票面利率为9.5%。上调票面利率后,预计公司每年将增加300万元,累计3年总共增加900万元的费用。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东华债 3、债券代码:1230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期限:6年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00号”文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50%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每年的12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12月2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三、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蔡锦鹭 徐广晋 联系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四楼 联系电话:020-87379702 传 真:020-87386297 邮政编码:510600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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