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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2-052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研发中心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部分变更至天津滨海新区由天广消防(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予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2012年10月2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四方协商一致,子公司与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02014170007517,截止2012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研发中心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贰仟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其中半年期存款捌佰万元,三个月期存款陆佰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为陆佰万元。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公司、子公司及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及子公司双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子公司及民生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子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许一忠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民生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壹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民生银行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邮寄通知原件给广发证券。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子公司及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子公司、民生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子公司、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民生银行、广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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