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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2-69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集中竞价交易2012年11月5日—2012年12月17日12.31221.061.00%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最近一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2012年8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的相关公告)后至今累计减持比例为2.1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1574.557.131353.496.1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74.557.131353.496.13
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 是 √否

本次减持其间任意30天减持数量均未超过1%。

2、本次减持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 是 □ 否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2-70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深国商”)为了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事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就该事项于2011年8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分别起诉了陈某某、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融发公司于2012年7月收到福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详见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十、其他重要事项及2012年7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2-44号公告)。

融发公司及陈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融发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就上述三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其中融发公司诉陈某某、李某某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合法有效;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应终止履行;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其中融发公司诉宋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内部认购关系无效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1、融发公司、陈某某及李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经二审查明,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原审关于涉案《认购书》应属于预约性质的商品房认购合同,而非本约性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认购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要求融发公司继续履行《认购书》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深圳市中院认为,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因主要为《认购书》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认购书》应属于预约性质的商品房认购合同,《认购书》合法有效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深圳市中院认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融发公司核发的房地产证上,已经明确载明“该项目限整体转让,不得分割办理房产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存在着合同法规定的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且融发公司亦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该《认购书》。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该《认购书》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的情形下,解除《认购书》,并判令该《认购书》的履行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如《认购书》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仍存有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各自预交的部分,由上诉人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融发公司与宋某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院认为,原审关于融发公司与宋某某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属于预约性质的商品房认购关系,而非本约性质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融发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宋某某之间有关涉案商铺内部认购关系无效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对此,深圳市中院认为,融发公司与宋某某之间就涉案房产建立的认购法律关系合法有效。首先,融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深国商向包括宋某某在内的符合认购条件的公司员工发布内部认购的《晶岛国际广场项目首层内广场街铺内部认购操作方案(概要)》(以下简称“认购方案”)和《关于员工认购晶岛铺位以实施激励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认购公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宋某某依据前述的认购方案和认购公告,向融发公司交纳认购金,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深国商发布的认购公告,已明确表述该方案经深国商董事会审议通过,故融发公司与宋某某之间建立的商铺认购法律关系并未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四,融发公司已经就涉案房屋取得了房地产证,具备了现房销售的条件,不需再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作为履行合同的要件。上诉人融发公司以其将涉案商铺预售给宋某某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为由,上诉请求确认其与宋某某之间确认的商铺认购关系无效,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依法驳回。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当事人双方内部认购关系合法有效正确,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除关于宋某某付款时间认定错误外,其余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适当,依法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亦予以驳回。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关于员工内部认购事项处理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年报中就该事项本公司已确认累计损失86,370,519.24元(其中:2010年度确认营业外支出76,907,913.24元,2010年度以前累计已确认9,462,606.00元)。深圳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一致,因公司已于以前年度报表中预估了可能导致的损失,故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当期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对上述事项的其他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视该事项进展积极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有其它进展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84号;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85号;

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86号。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2-071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增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后接到公司董事长郑康豪先生的通知,郑康豪先生控股的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郑康豪先生控股的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年12月14日至2012年1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789,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8%,增持后其共持有公司股份7,361,4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332%

本次增持后,郑康豪先生和其控股的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19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292%。

3、增持目的与计划: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郑康豪董事长及其控股的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3%(含本次已增持的股份)。

4、郑康豪先生及其控股的公司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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