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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12-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换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建雄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本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湘财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过琥岗先生接替王建雄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保荐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胡文晟先生和过琥岗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过琥岗先生简历:

过琥岗先生,金融学博士,保荐代表人。具有9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及参与了广百股份IPO项目、珠江啤酒IPO项目、辽通化工定向增发项目和塔牌集团可转债项目。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12-02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本次拟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子新材”)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

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利安达《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报告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响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号召,在壮大规模、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突出强项、扩大声誉的基础上努力实施做大做强战略,通过多方论证,慎重选择,我所全体股东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决定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同时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也通过了合并决议。现两所已签订了合并协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原利安达大连分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转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外统一使用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利安达大连分所现有的人员不变,办公地点不变,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的团队不变。”

经审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名第九位,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国富浩华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以及证券H股审计资格;是世界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成员所,对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国富浩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原服务于本公司的审计团队属本次利安达合并至国富浩华部分,鉴于该团队在以前各次审计中均较好完成了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将聘请的2012年度审计机构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

二、本次拟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12年度审计机构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

本次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另行签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国富浩华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原服务于公司的利安达审计团队属本次利安达合并至国富浩华部分,鉴于该团队在以前各次审计中均较好完成了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2年度审计机构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公司本次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原利安达审计团队属本次利安达合并至国富浩华部分的事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作出变更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变更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3、国富浩华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名第九位,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国富浩华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以及证券H股审计资格;是世界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成员所,对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国富浩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公司聘任国富浩华为公司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12-0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胡卫林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6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扬子新材”)于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

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利安达《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报告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响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号召,在壮大规模、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突出强项、扩大声誉的基础上努力实施做大做强战略,通过多方论证,慎重选择,我所全体股东经股东会会议决议,决定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同时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也通过了合并决议。现两所已签订了合并协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原利安达大连分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转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外统一使用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利安达大连分所现有的人员不变,办公地点不变,为贵公司提供服务的团队不变。”

经审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排名第九位,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国富浩华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以及证券H股审计资格;是世界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国富浩华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唯一成员所,对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国富浩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原服务于本公司的审计团队属本次利安达合并至国富浩华部分,鉴于该团队在以前各次审计中均较好完成了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将聘请的2012年度审计机构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

该事项已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本次公司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与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另行签订。

详细内容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3年1月8日9:30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12-0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高天舒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国富浩华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原服务于公司的利安达审计团队属本次利安达合并至国富浩华部分,鉴于该团队在以前各次审计中均较好完成了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同意将公司聘请的2012年度审计机构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一年。公司本次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2-12-05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决定于2013年1月8日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板事业部2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3?年1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

5、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现场投票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基板事业部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现场登记,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

2、法人股东请持法人股票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前往登记;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提交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

4、委托他人登记或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股东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办理参会登记(传真件请注明:股东姓名、股东帐号、持股数、通讯地址、讯邮编、联系电话),但会议当天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

6、登记时间:2012年1月7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7、登记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公司董秘办。

四、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与交通费均自理。为依法开好股东大会,公司将严格执行通知精神,不向与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

2、会议联系人:金跃国、孙莹琦

3、联系电话:0512-68327201

4、联系传真:0512-68073999

5、通讯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潘阳工业园春丰路88号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邮政编码:215143

六、附件:

1、授权委托书

七、备查文件:

1、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相关议案的表决具体指示如下:

序号表决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变更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次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

1、委托人为企业法人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2、授权范围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票进行指示。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013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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