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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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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2-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邮编:100140

  成立时间: 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9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32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担保人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邮政编码:10002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 2007年4月3日

  注册资本: 10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付启新

  联系电话:(010)658205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担保人简介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设立子公司的担保机构。

  财务状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 20.459亿元人民币元,净资产20.028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1、2010、200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78,734.34、609,126.71、450,632.98元人民币。

  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的说明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2 年二季度末,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75.63亿元人民币元,其中为保本基金提供的担保规模为22.11亿元人民币;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超过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总经理:殷克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 psbc.com

  (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bank.ecitic.com

  (6)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全国)

  网址:www.spdb.com.cn

  (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8)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10)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1)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全国)、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 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6)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8-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02343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洋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全国)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9)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2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孟婉娉

  电话:0351-8686602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客服电话:0791-6272572

  网址:www.gsstock.com

  (2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高悦铭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28)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2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3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ijijin.cn)

  (3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展恒基金理财平台(www.myfund.com)

  (3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江亚芳、陈进学、马晓灵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 1537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认购份额、实际净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实际净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截尾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实际净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4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4=79.36元

  认购份额=(9,920.64+3)/1.00=9,923.64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9,923.64×1.00=9,923.6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23.64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实际净认购金额为9,923.64元。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 年 12月 24日至2013年1月24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5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逆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截尾法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申购份额=9,900.99/1.10=9000.9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该日赎回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6%,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1.6%=176元

  赎回金额=11,000-176=10824元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保本周期到期”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保证”第五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18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五)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六)保本案例——第一个保本周期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0.8%,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4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4=79.36元

  认购份额=(9,920.64+3)/1.00=9,923.64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9,923.64×1.00=9,923.64元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85元

  实际净认购金额=9923.64元

  可赎回金额=0.85×9,923.64=8,435.09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3.64=496.18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8931.27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427.46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500元

  实际净认购金额=9,923.64元

  可赎回金额=1.500×9,923.64=14,885.46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23.64=496.18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81.64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885.46元。

  十五、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作为担保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出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招募说明书》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其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将基金管理人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八)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保证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的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一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度支付。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5、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采取主动投资方法,通过数量化方法严格控制风险,以保障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并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策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 保本策略

  本基金的保本策略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该策略的基本原理是将基金资产按一定比例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遵循保本要求将投资于各类债券及银行存款,以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性,进而起到到期保本的效果;而除安全资产外的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提升基金投资者的收益。具体的比例确认方式如下:

  (1)根据基金资产的期末最低保本额和根据安全资产平均到期收益率确定的合理贴现率计算当前基金资产的价值底线;

  (2)根据价值底线计算基金资产的安全垫,即最大止损额;

  (3)按照优选的风险乘数将安全垫放大,将该部分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盈利状况,再结合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流动性、波动性、证券市场走势、本基金业绩表现,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保本策略示例:假设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15亿元,计算基金价值底线的贴现率取二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2.8772%;保守起见,假设风险乘数M等于1,则初始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14.37516亿元,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0.62484亿元;即便是投资于股票的0.62484亿元全部损失,那么,所投资的14.37516亿元国债在18个月之后本息总额就变成了15亿元,从而,实现了保本的目标。

  (2)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投资,其中风险乘数对于确定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额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风险资产主要以权益类资产为代表,安全资产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代表。故本基金以风险乘数的设定作为大类资产配置的关键变量。

  本基金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基金净资产、价值底线,动态选取适当的风险乘数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断对风险乘数的设置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为实现保本期结束时的本金保障目标,本基金的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对于此类配置,我们着重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到期收益率以及剩余期限是否与剩余保本期匹配等因素。同时为保证基金的流动性及更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小部分债券类资产将采取主动灵活的配置策略,积极布局各类债券资产,以追求更高的收益率。

  ① 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与利率变化、央行货币政策、剩余保本期等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② 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利率的变动趋势、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流动性、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③ 债券品种选择

  为保障本基金本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选择债券品种。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挑选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企业债与公司债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运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该债券内部评级的结果,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D、含权债券的选择

  含权债券主要有两类: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含可转换为股本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相关定价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之期权调整利差,作为此类债券估值的主要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投资者既可以获得债券投资的固定收益,又可在一定期限之后转换为股票以分享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来鉴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获取投资收益。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基础性资产池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审慎测算其基础性资产的违约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到期收益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之到期收益率的风险溢价与流动性溢价,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F、回购

  结合利率走势、回购收益率、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综合评估其收益性与违约风险,审慎分析品种间收益率的期限结构,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回购品种进行投资。

  3)货币市场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名义利率的运行趋势,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运行情况,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收益率的变化,确定本基金配置在现金、活期存款及1年期以下存款(含1年期),1年期以上存款上的资金量占货币类资产总量的相对比例,制定审慎的配置方案,并随着前述决策变量的变化,实时动态地调整配置比例,严格控制货币市场类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期限。

  4)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①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新股的基本面做出分析研判。并采用适当的估值模型对新股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二级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并参考类似新股上市之后的平均溢价率,给出合理的询价;根据二级市场的运行情况、新股发行的频度、近期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平均资金规模、拟参与申购的新股之实际发行规模,估计中签率,测算该次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率,做出是否参与该次新股申购的决定。

  ②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③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低PB与高PB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关注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④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努力发掘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继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4、业绩比较基准

  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并随着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选择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1)与本基金的保本期期限相近。本基金的保本期为18个月,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将持有到保本期结束时的收益率与另一个可替代的投资方向——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相比较,可以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优劣;(2)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投资者投资于定期存款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将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有助于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理性地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准确地理解本基金本金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推出更具权威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

  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上将不再遵守保本周期内适用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运行状况、固定收益类与权益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灵活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将在实际运作中根据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本基金业绩表现不断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以期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2)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1)债券类资产的期限配置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走势、CPI与利率变化、央行货币政策、剩余保本期等因素,通过审慎分析与测算,确定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当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提升久期,以分享债券的上涨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降低久期,以规避债券的下跌风险。

  在确定了债券类、货币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与大致的期限结构之后,根据债券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区间,确定久期为1年以下、1~3年、3~5年、5年以上的债券品种之市值占本基金债券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2)债券类资产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走势、利率的变动趋势、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与流动性、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确定国债、央票、金融债、信用债等大类债券市值占基金债券类资产总市值的相对比例。

  3)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将在严格的内部评级基础上选择债券品种。通过严格的内部评级,挑选政府债券、央票、金融债、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券种。

  A、国债与央票

  本基金对国债与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持有过程中会结合利率走势、到期收益率、换手率、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申购赎回的情况,在不同剩余期限的国债与央票之间选取适当品种。另外,本基金将审慎评估回购收益率与国债、央票的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利差,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国债、央票品种。

  B、金融债

  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宏观经济走势、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金融债各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换手率、外部评级、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之目标范围等因素,审慎遴选具有比较优势的金融债品种。

  C、普通信用债券

  普通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普通债权形式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普通信用债券的投资,将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信用利差分析,并结合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付与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进行持续评估,预判整体与个券的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据此对本基金的信用债配置比例和个券构成进行调节,优化组合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审慎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状况、到期期限、本基金申赎情况、可交易对手的数量和分布结构,合理确定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期限分布和平均久期,以在获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收益的同时,维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D、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本基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到期收益率来判别可转债的纯债价值,选择纯债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以提升本金投资的安全性;通过对发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股票估值模型、未来宏观经济走势以及股票市场运行趋势,来判别可转债的期权价值,优先选择期权价值被低估的可转债。

  E、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之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本基金将审慎对其支持资产的违约风险、发行条款、提前偿付风险、市场利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溢价水平与流动性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债券交易策略

  在债券配置策略外,本基金亦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证券市场走势、CPI与未来利率的变化趋势,灵活选择恰当的交易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以争取更大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交易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A、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针对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而导致相同的投资品种在各细分投资市场之间存在的价差而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

  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两个子市场的投资群体、交易方式不尽相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市场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导致两个市场的资金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两个市场的非有效性为本基金提供了一定的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基金将寻找最佳时机,实施跨市场套利策略,积极把握市场当中出现的套利机会。

  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短期内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很可能引发市场短期收益率的上升,本基金将积极利用这种机会获得投资收益。

  B、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是针对各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得投资收益。由于不同投资群体对于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不同偏好,可能会造成发行条件相似的品种之内在价值发生明显偏离,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基于本基金研判分析结果,识别出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方式以获取收益。一方面,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在现金流特征相近且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多只债券品种中寻找价值被高估或低估的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息票率、发债企业所处行业的属性等因素,评估判断风险债券与无风险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C、跨期限套利策略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对于某种期限的偏好等因素可能会造成市场对于不同期限的相似投资标的错误定价,本基金将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施跨期限套利,以获取投资收益。

  D、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时,将债券进行正回购,融资后再购买票息较高债券,若融资成本低于所购入债券的票息,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性特征,利用市场时机(例如:季节性因素、突发事件等)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带来的交易机会,获取投资收益。比如在季末或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时机进行逆回购。

  E、一级市场参与策略

  积极参与债券、票据等品种的一级市场投标,以求突破二级市场建仓时的流动性限制与冲击成本;同时,还可以获取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间的价差,扩大盈利空间。本基金将基于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的招标利率进行预测,以确定本基金的投标价。

  (3)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以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于在中国经济增长过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1)风格追踪

  本基金将密切追踪大盘股与中小盘股、成长股与价值股、低价股与高价股、低PB与高PB等不同市场风格股票的切换,关注地理区域板块、投资类与消费类板块的轮动。随着市场行情风格的转换与板块的轮动,适时、适度地调整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板块构成与风格特征。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业地位等方面审视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本基金在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基础上,努力发掘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本基金综合若干企业评价指标,对个股的基本面情况与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力求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投资权证。

  本基金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继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及投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5)其他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的特点和要求,结合创新或者衍生产品的特征,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进行该类产品的投资。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90%+沪深300指数×10%。

  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综合指数(全价)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证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且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亦进入指数样本券,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与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类属基本一致。(2)时间序列完整。其全价指数序列、净价指数序列、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的起始时间点均为2002年1月4日,较长的时间序列有利于本基金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债券市场。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两地大部分流通市值,成分股均为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且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将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若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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