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12-077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国对中国应用级风塔双反调查终裁结果的公告 2012-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国风塔贸易联盟(Wind Tower Trade Coalition)于2011年12月29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输美应用级风塔(utility scale wind towers)产品启动反倾销、反补贴(以下简称"双反")调查。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美国对中国风塔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于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2-001)。 美国时间2012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中国输美应用级风塔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终裁公告,公司适用34.33%的反倾销税率以及34.81%的反补贴税率。 根据美国调查程序,美国商务部作出双反终裁尚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公司在美国商务部公布的调查期(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内,向美国出口的应用级风塔产品销售收入为36,391万元,约占公司年度营业收入的38.64%。 美国本次双反调查的终裁结果对公司已经出口美国订单没有影响,对三季报中披露的公司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没有影响,但对后续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出口订单的承接会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公司位于丹麦的欧洲生产基地已经正式投产,首批风塔产品已顺利完成交货。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国际化工厂布局,进一步加大对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以避免美国双反对公司经营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美国双反调查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0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