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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2-036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1日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75.89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7000万股的53.24%。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国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等亦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信托借款额度的议案》。 14375.892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4375.8926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李建民律师、吴则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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