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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12—52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2: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广日工业园内)G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潘胜燊董事长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8、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柳絮女士、徐勇先生、叶鹏智先生因事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房向前先生、袁志敏先生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房向前先生、袁志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1)以502,233,4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选举房向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2)以502,233,4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选举袁志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二)以502,233,4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四项制度的议案》。 同意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制度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以502,233,45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实施完毕,考虑到对公司置入资产整体业务的了解及为保持公司良好的审计连续性,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年度的审计机构,聘用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一年。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 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12—53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2012年12月21日,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广日工业园)G栋一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和授权委托出席的董事共11人。独立董事柳絮女士、叶鹏智先生因事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委托独立董事江波先生代为表决。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潘胜燊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作部分调整,提名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经调整后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 潘胜燊(召集人)、徐 勇、房向前、吴裕英、袁志敏; 二、审计委员会: 柳 絮(召集人)、江 波、徐 勇、房向前、吴裕英;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叶鹏智(召集人)、柳 絮、江 波、房向前、袁志敏。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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