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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2-035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2-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控股")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1、增持人: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计划及增持方式: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宏润控股于2011年12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258,047股,并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详情请见公司2011年12月2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1-048)。 二、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和完成情况 1、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2011年12月21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1,258,047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27%。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0,048,82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46%。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06,8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3%。 2011年12月22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30,4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7%。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06,8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3%。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1年12月22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37,2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4%。 2011年12月23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3,8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8%。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37,2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4%。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1年12月23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41,0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4%。 2011年12月27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67,62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5%。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341,07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4%。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1年12月27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408,69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6%。 2011年12月28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210,227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7%。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408,69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76%。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1年12月28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618,92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80%。 2012年1月5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391,8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87%。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1,618,92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80%。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2年1月5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2,010,72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89%。 2012年1月6日,宏润控股增持公司178,5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4%。本次增持前,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2,010,72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89%。上述增持后,截止到2012年1月6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02,189,22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93%。 2、增持完成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21日,宏润控股累计增持公司2,140,394股股票,占增持当时公司股份总额的0.48%,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宏润控股拟在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现增持期限已届满并已完成本次的增持计划。截至2012年12月21日,宏润控股持有公司252,736,527股股份(包括本次增持股份后持有的公司202,189,221股股份,及因公司实施2011年度利润分配而于2012年5月16日增加的公司50,547,30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93%。 宏润控股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宏润控股履行承诺情况 宏润控股严格履行其承诺,在增持期间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宏润控股承诺:自2012年12月22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此次增持的公司股票。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宏润控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1、宏润控股系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2、宏润控股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本次增持股份前宏润控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本次增持股份行为发生在宏润控股持股数量超过30%之日起一年后,且本次增持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该专项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润控股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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