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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闲置募资可买投资产品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

2012-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新监管指引。新规的一大重要变化是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此外,还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

  新规见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同时废止。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监管指引》遵循三个原则,即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总体不变、适当放宽资金使用用途、最大限度提高现有货币市场产品效益。他还指出,募集资金监管的目标是“市场化、主业化、规范化”,新出台的监管指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

  《监管指引》适当放宽了资金用途,为上市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留出了空间。相比之前的规定,《监管指引》的一个重要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同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等规定。

  《监管指引》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期限延长至12个月。考虑到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能够实现较大的自主权,《监管指引》放宽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要求,将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并从目前仅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统一为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仅就创业板公司而言,此举将使每年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增加115亿元左右。

  此外,《监管指引》还重申现有规定中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要求,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并进一步明确程序性规定,细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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