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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逃税罪 2012-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郭某原系某市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福利企业。2009年3月至2011年5月,郭某利用福利企业名义,多次采取虚报残疾上岗人员的手段,累计骗取退税21.78万元,已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2011年7月,公安机关接其内部员工举报,该公司继续逃税。经查该公司共有员工28人,仅有2名残疾人员。但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郭某在检查前通知10名残疾人员临时上班混淆视听,在其向税务机关递交的退税报表中,残疾人用工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也系伪造。目前该案已进入刑事侦查。
本案涉及逃税罪的入罪要件及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其次,本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最后,逃税与漏税的界限。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1、逃税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漏税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对危害结果不持希望的态度;2、逃税多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漏税是行为人不熟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致使账簿、记账凭证记录不符合有关规定;3、漏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逃税行为。漏税事件发生后,漏税者发现却不予更正,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漏税款,则性质发生变化,由漏税行为转化为逃税行为。综上,逃税罪为企业经营中常见犯罪类型,企业主应消除侥幸心理,照章纳税,防止此类刑事法律风险发生。(栏目案例为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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