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2-079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2月21日14:30开始,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21日。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奎炎先生; 6、会议通知:2012年11月30日和2012年12月1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3,398,9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4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084,6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89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14,3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5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56,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反对1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5%; 2、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关于回购股份计划的长效机制》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274,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反对1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2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首期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1,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106,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10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10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1,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反对106,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回购股份的期限;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10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决议的有效期。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7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0%;反对10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20,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有表决权股东赞成163,158,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6%;反对104,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13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 2、表决结果:通过。 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林映玲。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粤水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粤水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由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2-080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议案已经2012年12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2年12月22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方案,本公司将以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6.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元人民币进行回购,如果按6.5元/股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2,307,692股,占目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4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的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根据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而减少。 本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2012年12月22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2月4日,每日8:30-11:30、14:30-17:30。 2、债权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港口大道312号】 邮政编码:【511340】 联系人:【刘建浩、林广喜】 联系电话:【020-61776666】 传真号码:【020-82607092】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基础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