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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2-049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4日上午10:30 3、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6、主 持 人:董事长张金成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 462,612,3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审议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2,61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0。 表决通过此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邢建枢 李汝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12-050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接到大股东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化集团")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于2012年10月16日-12月21日期间累计增持了29,297,19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鲁化集团于2012年10月16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980,000 股,于2012年10月17日已进行披露,详见公告。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长期看好,公司控股股东鲁化集团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2012年10月16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增持期间: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21日 (二)增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三)增持前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1、增持实施前情况 本次增持前,鲁化集团持有我公司444,921,05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37%,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 2、增持具体情况 根据增持计划,鲁化集团于2012年10月16日-2012年12月21日共计44个交易日期间,累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9,297,1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3、增持实施完成后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鲁化集团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74,218,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7%,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增持期间,鲁化集团遵守增持承诺,未有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鲁化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鲁化集团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增持人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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