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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2-037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2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2月23日-1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23日下午15:00至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2,526,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98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45,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4%。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宗利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调整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314,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2)调整募集资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反对3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3)调整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反对31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保龄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12,0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弃权3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反对27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2月25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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