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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2-04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4日在宁夏银川解放西街33号建发现代城金座十楼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全体董事推举王鸿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四)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长肖家守先生、董事李广林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绳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家守先生,肖家守先生同时又是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的控股股东,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1,537,5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6%,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马娟、杨艳艳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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