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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TitlePh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2012-1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合作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方式以及运作模式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根据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及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协议交易对方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项目背景

  版权产业已成为国际上文化竞争的主要手段和盈利模式。中国正努力打造文化强国,版权的主要保护与交易成为中国文化强国的重要核心推动力。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强化设计文化的引领,在前期已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将由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面代理华南五省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在其他省再设三个分支机构。

  二、协议签署情况

  为使版权的注册与交易在国内实现最好的盈利模式,推动华南地区版权保护工作,共同促进中国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方于近日在广州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合作构建华南地区唯一国家授权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共同运营版权代理登记及相关服务。该合作的达成将基本形成公司在设计、制造、标准以及知识产权全产业链的布局,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自身在文化设计创新领域的龙头位置,同时丰富了投融资渠道,拉动产业向一个全新高效模式发展。

  三、协议各方情况

  1、甲方一

  公司名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加工、制造: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注塑模具、冲压模具。复合材料建筑模板的设计、研究、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技术设计。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国内工业设计领域第一家上市公司,拥有丰富的工业设计等领域的版权市场资源,2011年11月,广州毅昌委托全资子公司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直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华南地区建设全国唯一国家级版权登记代理全业务服务中心。

  2、甲方二

  公司名称:广州设计谷设计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信息产品、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通讯产品、家具、模型、模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设计;产品包装设计;平面广告设计;企业形象设计。

  公司简介:广州设计谷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正打造"中国设计谷",构建产业人居双线支撑,建设地区涉及创意核心特区。

  3、乙方一

  公司名称: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公司简介: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文化产权和文化产品交易、投融资业务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拥有强大的文化产权信息和资源,负责组织各类文化产权和文化产品的交易服务与投融资服务,提供文化产权交易相关的资讯发布、交易撮合、价格发现、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服务,致力于扩大文化交流、加快文化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铸造"文化广州"品牌,为把广州打造成为国际文化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4、乙方二

  公司名称:广东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广东新文化是专业从事创意策划、文化产业投资的公司,在文化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并与广州交易所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了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四、合作事项和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在广州设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的华南五省"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依托该中心开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版权全业务,包括版权、著作权登记代理、版权贸易、法律服务、版权宣传培训等,合力打造区域性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并以广州为总部,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授权许可共同合作在全国建立3个以上中华版权代理分中心开展版权业务。经甲方一和甲方二沟通并协商一致后,由甲方二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建设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并承担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营工作。

  2、甲乙双方合作建设版权登记代理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与甲方的国家版权登记代理平台对接,主要从事著作权登记代理,代理登记的作品经审查通过可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依托该平台,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满足版权相关产业的统计制度、统计著作权登记信息和数据等方面需要。

  3、其他版权领域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保护、版权法律法规咨询、版权相关课题研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版权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以及地区政府项目支持等。

  五、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对本协议所述合作事项的全面授权及支持,乙方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登记、交易、投融资服务,与甲方共同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

  2、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二转让部分股权给乙方等合作方式,以平台加渠道商等运作模式,共同运营"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鉴于甲方一为上市公司、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控股公司、乙方一为国有控股的平台公司,甲乙方均需严格按彼此公司法定程序完成相关的公告、上报、信息披露、审批等程序后,再履行工商变更等具体相关手续;如甲乙方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合作的,股权转让方应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前提供全部会计账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它收购股权需要审计的文件。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建设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已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充分授权;

  2、甲方应保证在与乙方合作期间甲方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合作建设"华南服务中心"的权限有效,即甲方有权与乙方进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3、甲、乙方均保证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 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甲、乙方应确保其向对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及有效,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5、甲、乙方均视对方为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的唯一排他合作方;

  6、自本协议签署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运营实体应积极开展相关的资源整合和版权业务,共同推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七、本协议对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1、版权产业是国家"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之一,是实现中国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核心抓手,获得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

  2、对接国家级版权登记保护资源,在华南地区以本公司为主体落地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3、通过该合作协议与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强强联合,结成文化产业发展联盟,共同探索促进地方文化产业发展;

  4、通过该合作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拓宽公司业务面,更好开展版权产业相关业务合作,增加公司经营利润;

  5、合作有利于本公司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方位满足公司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

  八、其他说明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根据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及决策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交易对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广东新文化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谨慎操作,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违背;

  4、此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方式以及运作模式均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中华版权代理中心华南服务中心建设合作意向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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