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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82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格林美”)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04号文核准。 根据2012年12月19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2年12月25日结束,发行总额为8亿元,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1、网上发行 本期债券网上预设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元。最终网上实际发行数量为3,646.20万元,占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的4.56%。 2、网下发行 本期债券网下预设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6,000万元。最终网下实际发行数量为76,353.80万元,占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的95.44%。 特此公告 发行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2-081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工作已经完成,作为本次交易对方或其他相关方无锡通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帆达)、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创投”)、北京创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铭投资”)、苏州市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房地产”)、香港通达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环球”)、杨小华已作出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资产权属瑕疵、未来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承诺。具体包括: 1、关于标的股权权属完整性的承诺 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汇智创投、创铭投资和美田房地产等5家交易对方分别承诺: “本公司作为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克”)的股东,现承诺以下事项: 本公司所持有凯力克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托管、委托持股或其他权利限制。 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公司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不存在向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关于房产权属证书瑕疵的承诺 关于8项建筑物没有办理或更换产权证的的简易架构的建筑物和6栋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加建了平台,没有及时办理该等加盖建筑物的相关产权证事项,凯力克实际控制人杨小华承诺: “如凯力克因现有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等财产不符合规划要求、未办理产权登记和取得产权证照等原因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凯力克因该等财产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拆除而不能持续拥有和使用该等财产的,其将无条件赔偿凯力克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生产经营损失)。” 3、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杨小华及上海帆达、通达进出口、通达环球均承诺不与凯力克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目前,本人与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克”)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从事直接或间接与凯力克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三、不会利用股东地位作出任何不利于凯力克及其股东利益的交易或安排; 四、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对凯力克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业务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现有社会及客户资源阻碍或限制凯力克的独立发展;对外散布不利于凯力克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本人的股东地位施加影响,造成凯力克高管、研发、技术等核心部门工作人员异常变更。 五、不会利用知悉或获取的凯力克信息直接或间接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凯力克权益的行为,并承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实施或参与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凯力克权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本承诺可视为对凯力克、凯力克全体及每一股东分别作出的承诺,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述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有光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关于凯力克2012年-2015年的业绩承诺 通达进出口(乙方)、上海帆达(丙方)、杨小华(丁方)对凯力克2012年-2015年的业绩进行了承诺: “一、业绩承诺 (一)乙方、丙方共同承诺,凯力克2012-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与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以上承诺的净利润最终依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对凯力克进行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对凯力克2012-2015年度净利润预测数确定。 (二)如凯力克2012-2015年度中的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乙方、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利润补偿义务。 (三)2012-2015 年度中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凯力克2012-2015年度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凯力克2012-2015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 二、利润补偿 (一)如凯力克 2012-2015 年度中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乙方、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 (二)如凯力克2012-2015年度中任一年度未实际完成承诺净利润的,甲方应在凯力克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乙方、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与甲方。 (三)乙方、丙方应补偿的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补偿现金数=(承诺的每年度净利润数-凯力克每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每年度12月31日甲方所持凯力克股份比例。 (四)乙方、丙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向甲方承担上述利润补偿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丙方两方或其中的任一方主张相关权利。 (五)丁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润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两年。 三、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利润补偿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丙方应以连带责任方式每日按应补偿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丁方未能按照本履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的,每日应按应补偿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对方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凯力克5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为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汇智创投、创铭投资和美田房地产。格林美将从上述交易对方分别受让其持有的凯力克40,080,786股、10,383,500股、5,000,000股、3,571,429股和1,800,000股,合计60,835,715股股份,分别占凯力克总股份的33.6007%、8.7047%、4.1916%、2.9940%、1.5090%,合计占凯力克总股份的51.00%。 (一)通达进出口 企业名称:无锡通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华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13000075053 税务登记证号码:锡国税字320200743927413号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无锡市新区硕放镇塘南路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6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与零售;一般经营项目:不锈钢管、有色金属、钢铁炉料、电子元件及设备、汽车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上海帆达 企业名称:上海帆达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新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0845008 税务登记证号:国地税沪字310115764745790号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上海浦东新区佳林路655号1栋306室B座 成立时间:2004年7月13日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冶金炉料(除专控)、电子设备及产品、汽车配件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汇智创投 企业名称:汇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茂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06000028003 税务登记证号:皖税地字合340104688124334号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C座306室 成立时间:2009年4月29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四)创铭投资 企业名称:北京创铭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东振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09455890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5786854373号 成立时间:2006年3月31日 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颐德家园一期A座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 (五)美田房地产 企业名称:苏州市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法定代表人:高琪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035591 税务登记证号:苏州国税登字320508735320320号 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点: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五楼 成立时间:1993年7月20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古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对外投资;资产、酒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及商业信息咨询;市场研究策划及企业形象策划;会展服务;旅游景点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建筑设备、金属材料、木材。 (六)杨小华的基本情况 杨小华是本次交易对方通达进出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帆达股东杨敏新之父亲,也是本次交易标的凯力克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前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杨小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22219490112****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镇菜场路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本次交易方案及定价情况 (一)交易方案 本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汇智创投、创铭投资和美田房地产等5家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51%的股权,其中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汇智创投、创铭投资和美田房地产分别转让其持有凯力克40,080,786股、10,383,500股、5,000,000股、3,571,429股和1,800,000股,分别占凯力克总股份的33.6007%、8.7047%、4.1916%、2.9940%、1.5090%。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力克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标的资产的定价 根据湖北万信于2012年8月6日出具的鄂万信评报字(2012)第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凯力克100%股权价值为人民币53,347.32万元,较净资产账面值增值14,298.89万元,增值率为36.62%。本次交易所涉及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上述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价格确定为27,207.13万元。 (三)未分配利润和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1、凯力克截至股份交割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和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 2、凯力克如果在过渡期发生亏损,则凯力克在过渡期所产生的亏损全部由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及其原实际控制人杨小华承担。 三、本次交易前后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前,凯力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力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力克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1、2012年6月30日,格林美董事会发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格林美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格林美股票自2012年7月2日开市起停牌。 2、2012年7月4日,格林美董事会发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格林美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格林美股票自2012年7月4日开市时起继续停牌及其他有关事项。 3、2012年7月11日、2012年7月18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8月1日,格林美董事会分别发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发布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进展情况以及继续停牌事项。 4、2012年8月2日,格林美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议案。同日,格林美独立董事发表《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5、2012年8月2日,格林美分别与交易对方及凯力克实际控制人杨小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6、2012年8月2日,格林美与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杨小华签订了《业绩补偿协议》。 7、2012年8月6日,格林美分别向交易对方支付了本次交易的定金。 8、2012年8月10日,凯力克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转让的议案》、《章程修正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议案。 9、2012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议案。格林美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评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2年9月13日,江苏省商务厅作出《关于同意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苏商资[2012]1051号),同意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股份转让及对凯力克《章程》所作相应修改等事项。同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凯力克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0]88275号)。 11、2012年9月17日,格林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的议案。 12、2012年10月29日,格林美与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凯力克、杨小华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凯力克在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全部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的凯力克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13、2012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583号),核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14、2012年12月3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外商投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同意对凯力克根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制定的《章程修正案》和董事、监事、经理变更情况予以备案,完成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 15、截至2012年12月24日,格林美已向交易对方付清了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完成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 (二)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凯力克51%的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标的资产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不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凯力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1、凯力克于2012年12月1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由原杨小华、张爱青、李军秀、郜翀、冯辕、张校刚、李美云变更为杨小华、杨光第、许开华、王敏、牟健,任职期限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原任监事吴良华、张晓红已辞去监事职务,麦昊天被选举为凯力克监事会新任监事,任职期限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2012年12月3日,凯力克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办理了凯力克上述董事、监事的变更备案手续。 2、凯力克于2012年12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选举许开华为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同意陆益华辞去凯力克财务总监职务,聘请宋万祥为凯力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凯力克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上市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发生更换或者调整情况。 四、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主要有: 1、2012年8月2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及凯力克的实际控制人杨小华分别签署的4份《股份转让协议》; 2、2012年8月2日,本公司与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杨小华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3、2012年10月29日,格林美与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凯力克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小华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约行为。 (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涉及的主要承诺有: 1、交易对方分别承诺:其持有凯力克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托管、委托持股或其他权利限制;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其与格林美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存在向格林美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杨小华承诺:如凯力克因现有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等财产不符合规划要求、未办理产权登记和取得产权证照等原因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凯力克因该等财产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拆除而不能持续拥有和使用该等财产的,其将无条件赔偿凯力克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生产经营损失)。 3、杨小华及上海帆达、通达进出口、通达环球均承诺不与凯力克发生同业竞争。 4、通达进出口、上海帆达对凯力克2012年-2015年的业绩进行了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格林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相关后续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各方已依法实施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股份已变更登记到格林美名下,格林美已按约定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施过程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凯力克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变动事项符合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协议的约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格林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因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发生更换或者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施过程中,未发生格林美资金、资产被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格林美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有关各方均能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和承诺,未出现违约或纠纷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 第四节 持续督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与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了招商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本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2012]1583号《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批复》;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核查意见》; 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电话:(0755)33386666 传真:(0755)33895777 联系人:韩红涛 2、指定信息披露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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