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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5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12-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24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下达《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初字第3006号】,对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即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公司支付租金851,7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公司支付水电费、电话费及行政费909,516.41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腾退占用的厂房及土地;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1年9月8日公布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大连实德塑胶等单位(个人)提起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1-56)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下达《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大民二终字第43号】,对本案判决如下: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后,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审四民提字第5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审四民提字第54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本公司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初字第3006号】;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大民二终字第43号】;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辽审四民提字第54号】。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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