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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2-08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1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1年6月,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以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签署的《道路工程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要求中建总公司给付工程款25,773,539.58元(后庭审中变更为19,079,517.59元)及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2011年8月13日,公告号2011-050)。 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确认中关村建设与中建总公司之间签订的《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第七合同段工程道路工程分包合同》中有关提取管理费的条款无效;判令中建总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三百一十九万一千七百零五元七角三分,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算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利息;同时中建总公司承担鉴定费二十万五千六百五十五元及案件受理费十九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初,中建总公司将其总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道路工程分包给中关村建设。中关村建设进场施工后,双方签署《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建总公司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价格基础上提取5%的管理费后形成双方的合同总价。后中关村建设全面履行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工作,京津高速公路于2008年7月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2008年7月16日全线开通。施工结束后,双方就结算事宜一直协商未果,后中关村建设提起诉讼。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确认中关村建设与中建总公司之间签订的《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第七合同段工程道路工程分包合同》中有关提取管理费的条款无效;判令中建总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千三百一十九万一千七百零五元七角三分,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加算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利息;同时中建总公司承担鉴定费二十万五千六百五十五元及案件受理费十九万三千四百一十八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中建总公司支付工程款13,191,705.73元,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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