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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58 股票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2-067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2-1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47,75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6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资产置换 第一大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集团”)将其拥有的仪征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仪征公司”)44%股权、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扬州公司”)16%股权与公司的无形资产─档口使用权(建筑面积为4491.1718平方米)进行置换;在置换完成后十年内,莱茵达集团不转让或处置该档口使用权,并继续委托莱茵置业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归属莱茵置业所有。 (2)股份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共送出10,100,875股,截止2006年4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付2股股份。 (3)追加对价安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出现下面情况,则莱茵达集团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500万股莱茵置业股份,限追送一次。 A、置换入的仪征公司44%股权和扬州公司16%股权合计所产生的经审计后净利润在2006年低于500万元; B、上述两项股权2007年、2008年两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300万元,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800万元; C、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2006年、2007年或2008年财务报告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追送股份对象为: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日后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及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执行承诺人的追送股份承诺。 追送股份承诺的履行情况:2009年,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单独审计。2009年3月16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加对价安排中承诺事项的专项说明》(【2009】6068号),据此专项说明,仪征公司44%股权和扬州公司16%股权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不低于1800万元。不存在触发追送股份的情况。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茵置业”、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4月3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4月1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647,75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2614%; 3、偿还情况说明: 2011年3月15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1】琼山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海口英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英乐”)向珠海蓝琴偿还对价462,825股(经2011年4月8日实施2010年度权益分派之后增至786,802股),本次转让类型为司法扣划并于2011年3月30日执行完成; 2011年8月10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1】琼山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海口英乐向珠海蓝琴偿还对价293,122股,本次转让类型为司法扣划并于2012年10月31日执行完成;2011年9月15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民三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沈阳亚斯达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亚斯达”)向珠海蓝琴偿还对价105,000股,本次转让类型为司法扣划并于2012年5月30日执行完毕。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莱茵置业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改中所做出的承诺,莱茵置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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