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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出炉 2012-12-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1版) 在了解客户信息后,证券公司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指引》附件中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列示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涉及的要素内容,供行业参考使用。 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是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的另一重要内容。《指引》对一般金融产品或服务应了解的信息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同时,对证券公司就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应重点了解的其他因素提出了要求。《指引》还对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或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时,如何了解产品信息作出规定。 在对客户、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都进行了充分了解之后,证券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性评估,《指引》规定了适当性评估的三项要求。一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品种和期限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二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三是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当遇到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不应该向客户主动进行推介超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但如果客户主动要求购买,证券公司应当向其进行风险提示,并做好留痕工作。 此外,为了避免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获取业绩,不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不适合的产品或服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对工作人员采取鼓励其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和措施,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或降低投资者适当性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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