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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2-074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84号《关于核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15万股,发行价格为5.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34.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06.35万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12月10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国浩验字[2012]707A2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五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五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行五四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青海明胶2012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中行五四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中行五四支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轶、杜存兵可以随时到中行五四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资料;中行五四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行五四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五四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行五四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中行五四支行应及时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五四支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行五四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对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2-075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21.94%股权 公开挂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海明胶")于2012年11月29日刊登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21.94%股权公开挂牌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截至2012年12月24日,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因无人摘牌而流拍。 2012年12月27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科技")之控股股东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将其持有泰达科技21.94%的股权公开进行二次挂牌拟转让,挂牌价格为14377.5万元;同时泰达科技公开挂牌拟实施增资扩股37.2969%。 有关摘牌条件如下: 新投资人在同意购买泰达科技所出让泰达科技股份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承担对泰达科技的增资义务。本次科技发展拟转让所持泰达科技股份9,000万股,同时泰达科技增资24,400万股。 新投资人认缴本次增资股份数量在总增资股份数量中的比例须等于其受让泰达科技股份在科技发展转让股份总数中的比例,即新投资人每购买1股科技发展出让的泰达科技股份,同时应承担向泰达科技增资2.7111股的增资义务。 本次计划引进投资人数量不少于3家,且不超过7家;挂牌期限均为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相关信息已公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tprtc.com/)。详情请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网站(项目编号:G312TJ1002660-2和1201CGQ20121226001)。 本次转让后,泰达科技仍持有本公司61,896,3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1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根据《挂牌公告书》,本次泰达科技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单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持有泰达科技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5%,全部投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1%,所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前后,公司产权及控制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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