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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7版)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宜四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副科长;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及深圳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硕士学位;2006年至2010年先后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交易、固定收益研究及投资等工作,曾担任过债券交易员、资深固定收益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1年2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2012年6月12日起担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1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金斌、郭建兴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学位。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2.代销机构

  (1)永兴A份额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9)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2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5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6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永兴B份额

  1)场外代销机构

  a)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b)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在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兴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永兴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永兴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兴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永兴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永兴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12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5月11日、2013年11月11日、2014年5月11日,以此类推。2013年5月11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5月1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5月1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元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永兴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永兴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兴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兴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起式基金认购份额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2】159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永兴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永兴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永兴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兴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永兴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3年1月7 日至2013 年1 月15日,其中,本基金永兴B自201 3年1 月7 日至2013 年 1月 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兴A自2013 年1 月 9日至2013 年 1月1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之永兴A份额与永兴B份额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总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3年1月7 日至2013 年1 月15日,其中,本基金永兴B自201 3年1 月7 日至2013 年 1月 9日进行发售;本基金永兴A自2013 年1 月 9日至2013 年 1月15 日进行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限额:

  本基金永兴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永兴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永兴A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永兴A和永兴B的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永兴A不收取认购费,永兴B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兴B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永兴B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永兴A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认购费率为0,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295.00)/1.00=1,000,29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A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永兴A份额1,000,295份。

  2、永兴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兴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认购费率为0.4%,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4%)=996,015.94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5.94=3,984.06元

  认购份额=(996,015.94+295.00)/1.00=996,310.9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永兴B份额996,310.94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永兴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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