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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快车 2013-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年报预披露时间公布 威远生化先拔头筹 深沪交易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首份年报将于1月19日公布。 根据深沪交易所的安排,沪市2012年年报披露将于1月19日拉开帷幕,首家预约披露年报的公司为威远生化。ST传媒预约于1月21日公布年报,成为深市预计首家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 深市方面,根据预约安排,中小板企业中最先披露的公司为独一味和乐通股份,预披露时间为1月25日;创业板中最早的为联创节能和博雅生物,其预披露时间为2013年1月22日。此外,1月份预计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还有:*ST盛润A(1月25日)、赛为智能(1月25日)、新大新材(1月29日)、德力股份(1月31日)、齐星铁塔(1月31日)。 沪市方面,有11家公司将于1月披露年报,48家公司将于2月披露,大部分公司仍将集中在3至4月完成年报披露工作。上交所去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业绩快报。(黄婷 胡学文) 上交所风险警示板 今日正式运行 作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今日正式开始运行。 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有两类,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目前,“风险警示股票”包括23家ST公司股票和20家*ST公司股票,暂无“退市整理股票”。从2013年1月4日开始,上述43家公司的“风险警示股票”正式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情况的变化,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也将发生动态变化。“风险警示股票”可能增加或者减少,“退市整理股票”也可能出现。 据悉,风险警示板相关股票在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安排、市场监控措施及交易信息公开等方面与其他股票均有所区别,投资者需特别注意。在交易安排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而不能使用市价委托;并且“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设置为±5%,“退市整理股票”为±10%。在市场监控措施方面,“风险警示股票”增加了一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即“风险警示股票”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可对其实施盘中停牌,直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此外,限制单一账户买入数量,即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黄婷) 两上市公司业绩变脸 保荐机构及代表人遭罚 昨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恒股份)、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光电)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情况。这是继珈伟股份、百隆东方之后,中国证监会再次针对业绩大幅下滑的首发项目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查,科恒股份上市后即出现2012年中期净利润同比下滑47.62%以及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69.52%的情况;南大光电于2012年7月26日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中披露净利润同比下降约20%,于2012年8月7日在上市首日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实现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比去年同期下降27.71%”,“经初步估计,2012年1~9月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实际下滑幅度为52.42%)。在中期报告业绩下降幅度较大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均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地作相应的补充披露。 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科恒股份、南大光电采取了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对两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陈大汉,程正茂、唐卫华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郑晓波) 新疆证监局公开 辅导备案企业信息 新年伊始,新疆证监局即在中国证监会网新疆证监局子网站上公布了新疆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的辅导企业名录,本次公开的首发辅导企业是截至去年底在新疆证监局备案的全部33家企业及其保荐机构、律师所、会计所。 新疆证监局表示,将辅导备案企业公示时间前移,有利于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公司,发现公司问题,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有助于提高股票发行上市的透明度,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新疆证监局此次同时公开了新疆证监局邮箱。(宋雨) 财政部规范文化央企 国有资产评估 财政部日前发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办法》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备案。各级中央文化企业涉及拟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由财政部负责备案。 《办法》明确,中央文化企业出现12种情形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这12种情形分别是: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质押;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郑晓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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