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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8版)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永兴B份额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4%,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4%)=1,004,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4%=4,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295=1,0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永兴B份额,需缴纳1,004,000元,认购费用为4,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永兴B份额。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永兴A、永兴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募集结束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份额期限不少于三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的份额数×永兴A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永兴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永兴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永兴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A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永兴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兴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永兴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永兴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封闭期内永兴A份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永兴A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永兴A份额赎回,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永兴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永兴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永兴A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永兴A基金份额50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永兴A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永兴A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永兴A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00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永兴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永兴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A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473,350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3,350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6%)=497,017.89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2,982.11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473,350.37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473,350.37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C类基金份额94,339.62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6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10,180元 赎回费用=10,180×0.75%=76.35元 净赎回金额=10,180-76.35=10,103.65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2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01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3.6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A与永兴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永兴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永兴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兴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永兴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永兴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一并冻结。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永兴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的处理方式。永兴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永兴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A和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永兴A和永兴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永兴A和永兴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永兴A和永兴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A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 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B份额数×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永兴A(或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永兴A、永兴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永兴A、永兴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回购、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在封闭期内,主要以久期匹配、精选个券、适度分散、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辅以杠杆操作,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增强投资策略,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封闭期结束后,将更加注重组合的流动性,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类属配置,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匹配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封转开的流动性风险,满足转开放后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封闭式将采用适当的期限匹配策略,以降低利率波动对组合收益率的影响。 2.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3.分散投资策略 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击。 4.买入持有策略 在精选个券的基础上,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获取债券的持有期收益。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封闭期结束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期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细致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结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由于本基金的封闭期为3年,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永兴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永兴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永兴A与永兴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与C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销售服务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永兴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永兴A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永兴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永兴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永兴A份额首次开放或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以及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托管人对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和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当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配比。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下转C2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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