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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2013-01-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37版)

1996年9月23日,德瑞特公司与农工商签订《合建北京金方商贸大厦协议书》,约定由农工商公司提供建筑用地,德瑞特公司提供全部出资,建成金方大厦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1997年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是农工商。1997年10月7日,经北京市规划局批准,建筑面积获赠3800平方米,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7规建1465号)。由此,该项目总规划面积增至44290.8平方米。但该项目建至地上四层后,因多种原因于1998年停工。

2002年3月18日,农工商、德瑞特公司和浩搏基业签订了《北京金方商贸大厦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将原来的基建项目改为开发项目,由浩搏基业开发建设,建成金方大厦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2003年1月,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建委联合颁发批复文件(京计投资函字【2003】第10号),同意金方大厦项目转为商品房开发项目,由农工商、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工程建设。2003年9月,该项目复工,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是农工商、德瑞特公司及浩搏基业。2004年初,该项目主体结构封顶。

2004年9月8日,农工商、德瑞特公司和浩搏基业签订了《具结书》,约定金方大厦项目由浩搏基业投资建设,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归浩搏基业所有。至此,农工商及德瑞特公司退出该项目,由浩搏基业独家进行后续的投资开发建设。

2004年9月20日,浩搏基业取得金方大厦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京丰国用(2004出)第002003号)。该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7078.77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车库,使用期限商业40年、办公及地下车库50年。

(2)土地抵押状况

据该土地使用证记载,该证件于2004年10月13日分别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和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两次抵押登记,一次抵押权利价值为4300万元,另一次抵押权利价值为5000万元,抵押权人都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前门支行”),期限都是自2004年9月29日起至2005年9月28日止。由于浩搏基业一直没有清偿对建行前门支行的该笔债务,故上述抵押尚未解除。

为保证公司增资后,后续项目能顺利推进,公司拟与华天集团按照7:3的比例出资收购上述债权。目前,公司已与华能贵诚签订了《华能信托·希望11号指定债权受让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华天集团已向公司出具《委托收购函》,委托公司与华能贵诚签订相关协议)。华能贵诚也与建行前门支行签订了《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该笔债权收购完成后,浩搏基业的土地将被抵押到公司名下。

(3)建筑物的法律状况

金方大厦在2004年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证已于2011年9月12日到期,现需办理延期销售手续)后,未向市场进行有效销售,而是经过抵押权人建行前门支行同意将房屋预售给浩搏基业的债权人,作为对浩搏基业借款的担保。在浩搏基业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备忘录》或《回购协议》等,约定如清偿完借款本息,各债权人同意退房,并配合浩搏基业办理退房手续。现所有预售的债权人都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办理解除网签退房手续。

由于浩搏基业涉及到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孙士江的法律纠纷,金方大厦地上一层、二层、四层的房产处于查封状态。上述三名诉讼主体已经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对查封的房产解封。

表7:金方大厦网签抵押情况表

序号房 号购房人面积(平米)网上单价(元)网上总价(元)现状签约日期备注
地下车库-1层王学华3393.6371312600000已签约2011年8月13日表中网签销售面积均未作实际销售,表中相关的购房人实际上是浩搏基业的债权人,网签的购房面积实质上是对其债权的抵押担保。涉及的网签金额是相关债权当时的金额,并非债务重组后的本息合计金额,本息合计金额以债务重组协议为准。
1、2、4层住总集团5888.34  查封(未销售) 
3层王子骄(马福华之女)1920.451378826479163已签约2005年9月5日
5层王学华1986.071500029791050已签约2011年8月16日
6层王学华1986.071500029791050已签约2011年6月8日
7层王学华1986.071500029791050已签约2011年8月13日
8层、1005王学华2254.441500033816600已签约2011年8月13日
9层王学华1986.071500029791050已签约2011年6月8日
1001 1002 1003 1402李景双1801.48830014952284已签约2005年9月22日
1011层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1986.07850016881595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1112层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1986.07850016881595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1213层马福华1986.071109822041404已签约2005年9月5日
131403 1404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646.5485005495590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141401 1405北京东方浩然煤炭经销有限公司948.2580007586000已签约2006年4月20日
151501 1502 1071.16  未销售 
161004 1503 646.54  未销售 
171504 1505曾繁柏575.8788005067656已签约2005年9月14日
1816层北京天赋天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986.07830016484381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1917层王学华1986.071500029791050已签约2011年6月8日
2018层北京天赋天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986.07830016484381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2119层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59.8765415000309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2220层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59.8765415000309已签约2005年9月16日
  实际网签面积35320.93     

目前金方大厦50771平方米的总面积中,原来网签面积为36392.09平方米,后来解除了1071.16平方米的网签,目前以网签销售的形式抵押了35320.93平方米,尚有15450平方米未网签抵押,15450平方米中有5888.34平方米尚被查封。浩搏基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

5、财务审计情况

表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基准日

项目

2012年8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
总资产72363.3158864.92
负债83916.5258873.83
净资产-11553.21-8.91

依据:

1、北京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浩搏基业2011年财务情况提交的【正瑞华审字(2012)第1063号】审计报告。

2、以201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天健湘审〔2012〕758号】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浩搏基业进行了评估。根据其提交的开元(湘)评报字[2012]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2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为市场法和成本基础法。评估结果如下:

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价值评估结果汇总表

计量单位:人民币万元

编号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流动资产(金方大厦在建工程)72,356.8389,506.5017,149.6723.70
非流动资产6.485.89-0.59-9.10
固定资产6.485.89-0.59-9.10
资产总计72,363.3189,512.3917,149.0823.70
流动负债83,916.5283,916.520.000.00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83,916.5283,916.520.000.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1,553.215,595.8717,149.08148.44

7、历年交易情况

浩搏基业公司为基本完工的在建工程,除前述的为融资而发生的网签销售外,未发生实质性经营交易。

四、浩搏基业债务重组的情况

1、相关债务形成情况

目前浩搏基业共有15个债权人,相关的债务情况如下:

(1)债权人王学华系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20106196210121616)2010年9月2日,王学华与浩搏基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意在北京金方大厦开发过程中,向浩搏基业提供不低于50000万元的借款,实际陆续向浩搏基业出借本金合计26400万元,按月利率19.8%。计息。浩搏基业以金方大厦负1层、第5、6、7、8、9、17层和1005号房网签至王学华名下,并将浩搏基业80%股权变更至王学华代理人荆全生名下的方式作为抵押担保。根据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及王学华本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王学华对浩搏基业债权本息合计33,107.00万元。

(2)债权人郑锦芳系自然人(与王学华是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号码:330124196402190020),在金方大厦开发过程中,郑锦芳陆续向浩搏基业出借本金合计1700万元,按月利率20.8%。计息。根据郑锦芳已签署的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郑锦芳对浩搏基业债权本息合计2286.00万元。

(3)债权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五”)的法定代表人系廖安国,主要经营施工总承包;安装、组装锅炉;租赁、大修起重机械设备等。2009年10月,浩搏基业与城建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城建五完成室内外装修等工程,合同暂估价为10,000.00万元。后因多方面原因工程停工。根据城建五已签署的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浩搏基业共欠城建五工程款7,208.84万元。

(4)债权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法定代表人系黄福水,主要经营土方工程施工,机械修理,室内外装饰等。2007年2月7日,宏福建工中标成为金方大厦项目的总承包方,2009年11月27日宏福建工、城建五、浩搏基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宏福建工对浩搏基业的5100.00万元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城建五。根据城建五已签署的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该笔债务已偿付1,050.00万元,尚欠付4,050.00万元及利息603.00万元,本息合计4,653.00万元。

(5)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集团”)法定代表人系张贵林。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可承担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等。

1998年5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作为贷款方,德瑞特公司作为借贷方,住总集团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200.00万元,担保方与借贷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德瑞特公司只向农行偿付了180余万元的利息,经农行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判决住总集团向农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万元及利息。

住总集团随后起诉德瑞特公司以追偿上述债务。2001年6月4日,二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德瑞特公司向住总集团偿付本息37764431.74元。基于德瑞特公司对住总集团的债务主要用于金方大厦的开发,且当时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股权。二中院于2004年12月6日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金方大厦1、2、4、5层及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的股权.

2010年11月19日,德瑞特公司和住总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全部债务合计5800.0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时支付了1000.00万元。2011年7月7日,考虑到上述债务主要用于金方大厦的建设,浩搏基业了出具还款计划,在支付了800万元之后,法院解除对金方大厦第五层及对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股权的查封。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完全履行,金方大厦地上第一、二、四层尚被查封。根据住总集团已签署的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住总集团对浩搏基业债权本息合计4563.032万元。

(6)北京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农工商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农业集团”)

农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系赵玉和,主要经营制造、加工生物化工制品等。农工商系农业集团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熊万华,主要经营销售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2002年3月28日,农工商、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签订了《金方大厦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农工商和德瑞特公司将其联合开发的金方大厦项目转让到浩搏基业名下,由浩搏基业向农工商支付3,300.00万元的项目转让款。

之后,有关方陆续签订了补充协议以约定浩搏还款事宜。至2005年8月9日农工商、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签订《补充协议(四)》时,确定将德瑞特公司对农工商1,226.00万元的债务转移到浩搏基业名下,加上浩搏基业尚欠农工商的转让款2,452.55万元及滞纳金121.45万元,浩搏基业此时共欠农工商3,800.00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3,800.00万元以金方大厦第十一、十二层及第十四层03、04号房冲抵,并以一套住房和一辆奔驰车冲抵了滞纳金。因此,金方大厦第十一、十二层、1403、1404号房产已经网签到农工商名下。

作为农工商的上级主管单位,农业集团签署了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支付共计3,900.00万元的退房款及借款,收回网签到农工商名下的第十一、十二层及第十四层03、04号房。

(7)北京天赋天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赋天和”)

天赋天和法定代表人系林基敏。主要经营销售建筑材料、民用建材、百货等。

2005年1月1日,浩搏基业与天赋天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2700万元,利息合计335万元。2005年2月,浩搏基业将金方商贸大厦9、16、18层网签到天赋天和名下,视为抵偿债务,如浩搏基业偿还所欠债务则上述网签自动解除。

2010年11月5日.浩搏基业和天赋天和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分别约定浩搏基业支付1000万元解除金方大厦9层的网上签约并办理退房,浩搏基业支付3000万解除16层的网上签约并办理退房,浩搏基业支付750万元解除18层的网上签约并办理退房。另外天赋天和配合解除9、16、18层共1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浩搏同意补偿其共600万元(两份补偿协议一份400万,一份200万)。2010年11月9日浩搏偿还1000万元解除9层网签,同时又借回400万元。16层和18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没有履行。根据天赋天和签署与华天酒店、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债务重组协议》,浩搏基业对天赋天和债务本息合计6900万元。

(8)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集团”)

城乡集团法定代表人系姜立贵,主要经营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003年11月28日,城乡集团与浩搏基业签订了《担保和借款协议》,约定由城乡集团向中国建设银行新华支行借款3,000.00万元专项用于缴纳金方大厦项目土地出让金。2005年3月30日,城乡集团与浩搏基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金方大厦第十九,二十层抵销3,000.00万元的借款。

2005年3月30日,浩搏基业、城乡集团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城乡集团以600.00万元购买金方大厦第十五层4套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回购房屋协议》,约定浩搏公司在一年内以69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上述4套房屋。 2006年11月6日,浩搏基业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宣告《回购房屋协议》无效,丰台区法院未予支持。2010年7月,城乡集团起诉到丰台区法院,要求浩搏基业支付690.00万元的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丰台区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截止浩搏基业、城乡集团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之日,上述两项合计欠付本息69938,807.51元。

(9)北京东方浩然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然”)

东方浩然法定代表人系李保兰,主要经营煤炭销售。2004年1月9日、3月17日,4月27日,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与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贝盟公司借款600.00万元。截至2005年1月31日,该笔债务已偿付120.00万元,尚欠480.00万元。鉴于上述款项用于金方大厦开发,贝盟公司、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于2005年1月31日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书,将上述债务转移到浩搏基业名下。同日,浩搏基业与贝盟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金方大厦1401、1405号房产网签到贝盟公司名下以担保还款。2006年4月17日,贝盟公司与浩搏基业、东方浩然签署了三方《协议书》,将贝盟公司对浩搏基业的债权转移给东方浩然,以抵偿贝盟公司对东方浩然的部分债务。

根据东方浩燃已签署的与公司、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确认浩搏基业对东方浩然债务本息合计20000000.00元。

(10)北京中建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九鼎”)

中建九鼎法定代表人系甄军,主要经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

2007年9月20日,浩搏基业与中建九鼎签订了《金方商贸大厦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因故提前终止。已完成部分工程结算金额为5,809,879.70元。2010年2月1日,浩搏基业与中建九鼎签订了《还款协议书》。

截止中建九鼎签署与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之日,浩搏基业已向中建九鼎支付了20万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合计6,549,879.70元。

(11)债权人李景双(系自然人,身份证号码:110101196304072594)

2005年5月10日,浩搏基业和李景双签订了《金方商贸大厦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浩搏基业向李景双借款1,000.00万元,借期6个月,利率25%。为保障还款,浩搏基业将第十层、十五层部分房产登记到李景双名下(后双方解除第十五层的合同,现在和李景双签约的房产为1001、1002、1003、1402)。

2009年3月25日,浩搏基业作出《确认函》,确认尚需偿付李景双2,500.00万元(包括借款1,030.00万元及代付钢材款1,470.00万元),不计算利息。在浩搏基业偿清该2,500.00万元后即可单方面解除上述四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1月15日,李景双将其对浩搏基业债权中的1,705.572万元转让给孙士江。

李景双已经签署与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确认李景双享有对浩搏基业的债权金额为800.00万元。

(12)债权人孙士江(系自然人,身份证号码:232623197310017515)

2011年11月15日,李景双将其对浩搏基业债权中的1,705.572万元转让给孙士江,孙士江随即起诉浩搏基业和李景双,要求偿还上述债务。2012年1月12日,三方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浩搏基业需偿还孙士江1,700.00万元,其中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1,650.00万元,并需同时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

孙士江已经签署与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孙士江享有浩搏基业债权本息合计1,900.00万元

(13)债权人马福华和王子骄(马福华之女)(系自然人,马福华身份证号码:13070419690505002x、王子骄身份证号码:130702199307160625)。

在金方大厦开发建设过程中,马福华及王子骄陆续向浩搏基业借出1,135.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浩搏基业将金方大厦第三、十三层房产网签给马福华作为抵押担保。

马福华、王子骄已经签署与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马福华、王子骄享有浩搏基业债权本息合计3,000.00万元。

(14)曾繁柏(系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3010619650911049x)。

在北京金方大厦开发过程中,浩搏基业发生对曾繁柏债务本金为128万元,浩搏基业与曾繁柏签订了《购房合同》,以金方大厦1504、1505号房网签至曾繁柏名下作为抵押担保。现浩搏基业要将上述房产回购回来,需支付曾繁柏800万元。目前曾繁柏已签署与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的《债务重组协议》。

(15)建行前门支行

根据建行前门支行与浩搏基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2004-127390-001),建行前门支行向浩搏基业提供借款本金余额为43,774,136.10元。后根据相关方协商确认, 2012年12月,华天酒店与华天集团按7:3比例出资,以5005万元的价格以信托方式委托华能贵诚收购建行对浩搏基业的债权。

2、关于浩搏基业对外债务锁定为70000万元的情况

根据与浩搏基业股东曹德军、德瑞特公司达成的一致意向,曹德军、德瑞特公司将共同承担浩搏基业超出70000万元以上的债务,并由此向公司和华天集团出具了《承诺函》。为保障承诺的履行,在华天酒店、华天集团、浩搏基业、曹德军、德瑞特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同时,将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对该笔债务的清偿做出约定,主要内容有:一、浩搏基业增资后,曹德军、德瑞特公司愿意以增资后合计持有的浩搏基业38%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德瑞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的华文综合楼约3500平方米的物业作为抵押。;二、在对金方大厦约2997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对外销售后,其销售房产的收益中,曹德军、德瑞特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所得部分,将作为曹德军、德瑞特公司承担相关债务的资金来源;三、相关的债务需在增资后一年内解决。

3、对建行前门支行债权的收购

在本次交易中,我司之所以委托华能贵诚以信托方式收购建行前门支行债权而非自行收购,是因为建行前门支行上级监管机构和内部规定不得将其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我公司与华能贵诚《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以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方式指定华能贵诚以信托资金受让建行前门支行对浩搏基业的债权、相关从权利及原债权人因处置标的债权而取得的权利,并将公司设为受益人在信托终止时将标的债权、相关从权利及原债权人因称处置标的债权而取得的权利以现状分配给受益人。收购价格为5,005.00万元(2012年12月20日前,相关债权收购价格为5,000.00万元,信托服务费为50万元,总收购费用为5,050.00万元。由于在该日期前未完成收购,故相关债权收购价格变为5,005.00万元,但信托服务费降为45万元,总收购费用不变)。目前已经签订了相关的《信托合同》。

建行前门支行已经同意了本次债权收购,并已与华能贵诚签订了《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4、浩搏基业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根据审计结论,浩搏基业总债务为83916.52万元,除开对建行前门支行5000万元的债务,其他债务有78916.52万元。除开建行前门支行,浩搏基业还有其他14个主要债权人。目前,上述14个主要债权人已经在《债务重组协议》上签字、盖章,对公司增资收购浩搏基业和债务金额进行了确认。其中,天赋天和的债权相对审计金额增加了400.00万元,东方浩然的债权相对审计金额减少了50.00万元,浩搏基业对外负债相对审计结果总计增加350.00万元。其相关协议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债权人在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或收到债务清偿的首付款后,即解除相关房产的网签抵押或查封。华天酒店为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

华天集团以担保函的形式为相关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

五、浩搏基业涉及的诉讼情况

1、2005年12月,建行前门支行起诉浩搏基业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了(2006)二中民初字第01922号判决书。要求浩搏基业清偿其对建行前门支行的债务。在公司收购建行前门支行债权后,建行前门支行将协助公司在二中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手续,公司将取得建行前门支行判决书中的权利,获得对金方大厦土地及相关建筑物的控制权。

2、1998年5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作为贷款方,德瑞特公司作为借贷方,住总集团作为担保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200.00万元,担保方与借贷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因德瑞特公司只向农行偿付了180余万元的利息,经农行起诉,二中院判决住总集团向农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万元及利息。

住总集团随后起诉德瑞特公司以追偿上述债务。2001年6月4日,二中院作出(2001)二中经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瑞特公司向住总集团偿付本息37,764,431.74元。二中院于2004年12月6日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金方大厦1、2、4、5层及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的股权.

2011年7月7日,考虑到德瑞特公司向住总集团的借款主要用于金方大厦的建设,浩搏基业出具了还款计划,在支付了800万元之后,法院解除了对金方大厦第五层及对德瑞特公司持有浩搏基业80%股权的查封。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完全履行,金方大厦地上第一、二、四层尚被查封。目前住总集团已经签署与公司、浩搏基业、德瑞特公司的《债务重组协议》,其余房产将被解除查封。

3、2005年3月30日,浩搏基业、城乡集团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城乡集团以600.00万元购买金方大厦第十五层4套房屋,并于同日签订了《回购房屋协议》,约定浩搏公司在一年内以690.00万元的价格回购上述4套房屋。 2006年11月6日,浩搏基业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请求宣告《回购房屋协议》无效,丰台区法院未予支持。2010年7月,城乡集团起诉到丰台区法院,要求浩搏基业支付690.00万元的回购款及相应的利息,丰台区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14867号民事判决,确认浩搏基业给付城乡集团房屋回购款690.00万元,并轮候查封了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

目前,城乡集团已经与浩搏基业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同意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解除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的查封。

4、2011年11月15日,李景双将其对浩搏基业债权中的1,705.572万元转让给孙士江,孙士江随即起诉浩搏基业和李景双,要求偿还上述债务。2012年1月12日,三方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2012)黑中民初字第9号调解书,约定浩搏基业需偿还孙士江1,700.00万元,其中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50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1,650.00万元,并需同时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浩搏基业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

目前,孙士江已经签署了华天酒店、德瑞特公司、浩搏基业及孙士江四方《债务重组协议》,同意本次公司增资浩搏基业的交易,并同意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解除金方大厦第一、二、四层房产的查封。

经公司聘请律师核查后认为,浩搏基业所涉及的诉讼,因相关当事人已签署了《债权重组协议》或相关债权已经被公司收购,对本次增资不构成法律障碍。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华天集团共同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浩搏基业62%的股份,其定价依据是: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所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数据为定价依据,经与浩搏基业实际控制人曹德军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与华天集团共同增资1632万元,持有浩搏基业62%的股份。增资后,各股东根据其在浩搏基业的持股份额对浩搏基业的原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项目70000万的负债锁定,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湘审〔2012〕758号审计报告为基础确定。

七、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收购浩搏基业部分股权后,除将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约29970平方米以现行市场价格对外销售以偿还浩搏基业的债务外,剩余的面积将会装修改造成为高星级商务酒店,以拓展公司在北京的酒店市场,这是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

本次交易成功后,项目将建设成华天品牌在北京市场的第二家高星级商务酒店,有利于增强公司主业实力和在北京的品牌影响力。

浩搏基业涉及的债务及法律关系复杂,其债务重组的成功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较大;未来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国家调控政策的走势将影响拟售房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对整个项目的顺利进展影响较大。其他相关的风险见特别风险提示。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胡小龙、戴晓凤、彭光武、王舜良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收购浩搏基业公司43.4%股权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设计的重组收购方案有利于规避相关的债务及法律风险。收购完成后公司与华天集团将共同取得浩博基业的控股权,华天集团利用其自身资源,为该项目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与其共同投资,有利于发挥控股股东的资源优势,分担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重组后的浩搏基业将锁定承债7亿元,并由公司和华天集团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浩搏基业未来是具备偿债潜力的。公司与华天集团将共同取得浩搏基业的经营决策权,能够控制浩搏基业将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的房产部分做酒店公寓出售、部分改造成华天品牌的高星级商务酒店运营,整个项目的有效运作将体现浩搏基业未来的偿债潜力,我们认为,公司具备上述项目的有效运作能力。

(四)根据我们的实地调研,浩搏基业主要资产北京金方商贸大厦地处北京市南三环的繁华地段,住宿、餐饮市场的需求旺盛,未来资产升值空间较大,约29970平方米的酒店公寓销售回款,是有效解决浩搏基业偿债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公司将参照北京世纪华天商务酒店运作模式,将剩余面积装修改造成为高星级商务酒店,持续为公司创造收益,这有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实力和华天品牌在北京的影响力。

(五)根据约定,浩搏基业超过7亿元负债的部分由曹德军及德瑞特公司偿还,针对该偿债风险,公司做了如下风险防范措施:(1)曹德军和德瑞特公司向公司和华天集团出具了《承诺函》,并将在公司重组浩搏基业后,签订关于相关债务承担的补充协议;(2)为保障承诺履行,曹德军与德瑞特公司将其持有浩搏基业38%股权质押给公司,同时德瑞特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路68号的华文综合楼约3500平方米的物业抵押给公司作为担保措施;(3)约定在浩搏基业销售北京金方商贸大厦部分房产获得的收益中,曹德军、德瑞特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得部分,将直接用于偿还上述负债。我们认为,该项债务的偿还风险是有措施保障的。

(六)经过我们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和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有关的审计、评估结果是公允的,比较客观地对浩搏基业进行了审计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是合法的,评估机构的能力满足此项评估工作的要求,评估过程是独立的,评估当中采用了市场法和成本基础法两中方法进行评估,所作的评估假设,选取的市场案例是合理的,得到评估结论是公允的。

(七)本次交易与公司拟进行的房地产业务剥离事宜并不冲突。公司筹划的“关于拟将四家控股子公司分立后的房地产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事宜”,是基于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中,房地产业务受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开始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而本次公司拟收购浩搏基业43.4%股权,是因为该公司是金方大厦的股权持有者。公司进行本次收购的最终目的是开始华天品牌在北京的第二家高星级商务酒店,拓展华天品牌的影响力,而不是为继续经营房地产以拓展公司的房地产业务。金方大厦位于北京南三环内,现该地段房地产已成为稀缺资源。根据重组方案,公司收购浩搏基业的部分股权后,将对浩搏基业的主要资产金方大厦约29970平方米改造成酒店式公寓对外销售,并计划在约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该公寓的销售。其销售款将作为偿还浩搏基业对外债务、运作酒店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浩搏基业的房地产业务将是本次重组收购和整个酒店项目运作的良性补充。因此公司保留浩搏基业的房地产业务是必要的,也是暂时的。

在房地产销售业务进行的同时,公司将科学规划,把部分自有房产装修改造成一家设施完善的华天品牌高星级商务酒店。根据规划,酒店经营面积20801平方米,包括金方大厦地上14130平方米和地下两层6671平方米,拟设客房约66间(套),地下停车位70个,酒店的餐饮区域预计设餐饮包厢29间,设大型会议厅、美食街大厅及10桌容量的散餐厅各一间,并在相关区域设咖啡厅和西餐厅,形成较为完整的酒店配套。

一旦公司将计划中的酒店公寓处置完毕,公司将把浩搏基业整体变更为一家华天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完全退出房地产经营业务。因此公司的运作思路是合理的,是有利于公司酒店主业的发展壮大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浩搏基业43.4%股权,其债务重组和收购方案是合理的,有关定价公正公平,已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审计评估,有关债务的偿还是有措施保障的,同意实施本次交易。

同意实施本次交易。

九、公司股票复牌声明

因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为准备相关的披露文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2年12月31日起开始停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13年1月8日起公司股票复牌。

十、备查文件

董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独立董事意见

审计报告及审计师意见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及评估机构意见

法律意见书

原股东的《承诺函》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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