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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1-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6,494,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96%;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4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1,76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1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3,920万股,并于2010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5,680万股。 2010年6月9日,根据2010年5月6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15,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6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088万股。 2011年9月22日,根据2011年9月20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48.6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2011年11月28日完成授予及股份登记,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236.6万股。 2012年7月12日,因有两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并注销两名已离职人员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0,000股,并于2012年11月26日完成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5,228.6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铭富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及其女儿吴如珮、吴庭嘉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实际控制人吴明福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的执行。 3、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6,494,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96%。由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本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44,123,5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9%。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1个。 4、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四、其它事项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吴明福先生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罗普斯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01月0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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