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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丰利四分法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称“REITs”);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四大类资产:包括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及基金、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组合类别投资比例目标投资比例
美国高息债券及基金10-40%30%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及基金10-40%20%
亚太高息股票及基金10-40%25%
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基金5-30%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5%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FOF),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全球各类资产的均衡配置,投资于获取较高分红回报的资产,带来长期稳定的分红和资产增值,降低单一区域和单一品种的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品种涵盖广泛,主要投资于四大类高息资产,包括美国高息债券(High-yield Bond)、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及亚太高息股票。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亚太高息股票投资策略、美国高息债券投资策略、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策略、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投资策略、指数型基金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等部分。

1、 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长期大类资产配置遵循各类资产目标投资比例。

战术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在各类资产(亚太高息股票、美国高息债券、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亚太REITs、现金等)目标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对各类资产配置进行调整,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以下分析:宏观因素、政策变化、市场估值、市场情绪等。

(1)宏观因素:分析经济整体运行中的各类宏观因素,对资产配置进行前瞻性和框架性把握,主要包括经济增长、投资与消费、对外贸易、利率与汇率、财政与货币、价格体系、流动性等诸多角度;

(2)政策变化:分析各种政策对未来各类资产价格走势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经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

(3)市场估值:分析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不同结构资产的估值变化,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判断资产的风险水平;

(4)市场情绪:从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分析来解释资产配置,主要指标包括资金流向、成交与换手、公募基金股票比例变化、相对风险水平等。

2、亚太高息股票投资策略

亚太高息股票是指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至少5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亚太地区而在亚太以外交易所上市、持续进行分红、股息率较高、基本面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亚太高息股票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主要投资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该指数成份股权重基础上,根据宏观市场环境、上市公司的商业经营环境、股息率、现金流、分红派息一致性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股票名单及其权重。

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通过投资亚太高息股票指数基金等获取亚太高息股票市场收益。

3、美国高息债券投资策略

高息债券,又名非投资级债券,是指标准普尔信用评级BBB以下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美国的三大评级公司——标普、穆迪、惠誉使用不同的字母来评定发债公司的信用等级,反映了发债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违约的可能性,还有违约后本金的补偿率。BBB级以下的债券一般被认为具有投机成份,风险比较高,支付能力不稳定。这类债券需要提供比政府债券和资本雄厚的大公司企业债更高的利息来吸引投资者。

美国高息债券是指在美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债券发行人至少5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美国而在美国以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高息债券。

高息债券的发行人主要包括:

(1)没有达到投资级别要求的经营历史、资本规模的新成立公司,这些公司也有可能成为投资级评级的大型公司;

(2)历史上投资评级很高,但由于一些内外因而导致投资级别降至BBB级以下;

(3)杠杆收购产生的一类主要靠发行高息债来收购的公司;

(4)不能通过内部融资或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的资本密集型公司;

(5)高负债公司和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高息债券基金等获取高息债券市场收益。

同时,本基金美国高息债券投资也可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

指数化投资方式主要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债券及其权重基础上,参照指数久期,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投资,并根据市场环境、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适当调整投资债券名单及其权重。

本基金高息债券投资部分强调对高息债券信用风险的分析,关键信用风险分析因素包括:

(1)所有行业共同面临的系统性宏观经济风险;

(2)发行人所属行业面临的特定风险;

(3)发行人性质及管理水平;

(4)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业务的稳定情况;

(5)发行人运营能力及具体财务状况。

4、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策略

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处于能源产业链的中游,主要投资在特种行业,如石油、天然气、油田,特别是油线管道、油品运输和储存。相比普通能源类上市公司,此类上市公司不易明显受商品市场和价格波动的影响,并且具有持续性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用于分红。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基金分享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资产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也可直接投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股及其权重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基本面、派息率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股票名单及其权重。

5、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投资策略

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是指在亚太地区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或至少50%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亚太地区而在亚太以外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REITs)。

本基金亚太房地产投资信托凭证投资主要采用类指数化投资方式(包括完全复制及抽样复制方法及适当采用增强策略等)。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该类资产对应的指数之成份REITs及其权重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基本面、派息率及估值研究适当调整投资REITs名单及其权重。

通过房地产细分行业分析以及个券分析相结合的策略优化投资组合。房地产细分行业选择是指根据对办公楼、区域性商厦、公寓住宅、度假村等地产细分行业发展趋势的预期和判断,对各细分行业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主动调整;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房地产信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实地考察和财务分析,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收益及长期增值潜力的个券进入组合或提高配置比例。

6、指数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的主要目标是简单、有效的实现本基金对美国高息债券、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亚太高息股票、亚太REITs等大类资产的配置,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主要包括: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经营情况、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等;

发行人: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信用风险、发行人管理该类产品的经验、管理历史及规模等;

做市商评价指标:包括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基金管理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等;

指数型基金评价指标:指数型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指数型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指数型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指数型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指数型基金的费率等。

(1)投资标的筛选:形成指数型基金的备选投资标的池

定性分析,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发行人和做市商;

定量指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2)投资标的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核心投资标的池

1) 投资标的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投资标的池中对于每只备选投资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投资标的进行评估打分。

2)确定核心投资标的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指数型基金核心投资标的池。

3) 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组合将在核心投资标的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境外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国际业务部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境外投资、研究工作,并向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境外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包括大类资产配置、区域资产配置以及行业资产配置建议。

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参加基金管理人召开的投资策略会议。基金经理与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研究平台及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支持及模拟组合为基础,进行具体证券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指令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下达。经纪商的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平台与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境外市场的监管要求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并由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相关协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6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七)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七、业绩比较基准

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Barclays Capital US Corporate High-Yield Very Liquid Total Return Index)×30%+ Alerian MLP 价格指数(Alerian MLP Price Index)×20%+ MSCI亚太(除日本)高息股票价格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High Dividend Yield Price Index)×25%+ MSCI亚太REIT价格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IMI REIT Price Index)×20%+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5%

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是由巴克莱资本公司编制,于1994年首次推出的美国高息债券指数。目前该指数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美国高息债券的业绩基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Alerian MLP 价格指数由Alerian公司于1995年编制发布,指数成分涵盖了最主要的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能够很好的反映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投资表现。MSCI亚太(除日本)高息股票价格指数由MSCI公司于1998年编制发布。该指数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是国际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亚太高息股票指数之一。MSCI亚太REIT价格指数由MSCI公司于2007年编制发布。该指数市场代表性较好、具备较好公信力,覆盖了亚太市场上最主要的房地产信托凭证。

本基金选择的巴克莱美国高收益流通总收益指数、Alerian MLP 价格指数、MSCI亚太(除日本)高息股票价格指数和MSCI亚太REIT价格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四类高收益资产类别。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业绩比较基准不宜继续使用,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1、 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 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 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证券交易

1、交易券商的选择标准基于最佳执行、研究报告质量、研究支持服务、财务实力等因素。

(1)交易执行能力:包括交易执行结果、执行速度、成交价格、交易准确度等;

(2)研究能力:包括研究报告质量、数量、时效性等;

(3)服务能力:包括联合调研、路演服务、日常交流、研讨会议等;

(4)财务实力:包括各项财务指标,风险控制,第三方评级等。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最佳交易执行为前提,根据综合评分决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资本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2012 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总经理。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弗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并且拥有美国会计师执照,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社长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福大学硕士及哈佛商学院MBA, 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兼全球首席营销官。历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部亚洲区主管、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及怡富集团董事长。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允畧(Willie Wu)先生,加拿大麦基尔大学经济及金融管理学士。历任日亚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证券研究部副总裁,三井住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大中华区投资研究部投资分析员,摩根大通银行(日本东京总行)债券坐盘交易部分析员,富达基金有限公司(香港及东京分行)财务部财务分析员。2011年至今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分析师。

5、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六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成立时间: 1959年12月1日

注册地址: 107-6242 日本东京都港区赤坂九丁目七番一号

主要股东、合伙人: 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Mitsui Sumitomo Trust and Banking Co.,Ltd.)、DBS银行(DBS Bank Ltd.)、日兴资产管理控股计划(职工控股)(Nikko Asset Management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gram)等

管理资产:1,549.57亿美元(截止2012年9月30日)*

联系人: Tsuboi, Akiko

电话: 0081(0)3-6447-6665

传真: 0081(0)3-6447-6813

电子邮件: Akiko.Tsuboi@nikkoam.com

公司网址: http://www.nikkoam.com

二、境外投资顾问公司简介

日兴资产管理集团**(以下简称“日兴资产”)是以亚太地区为中心拓展的亚洲本土资产管理公司。自1959年公司设立以来,在超过半个世纪的期间里,日兴资产不断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退休基金及企业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提供具有附加价值的高品质资产管理服务。

在日本国内,日兴资产拥有银行、证券、邮局等分销渠道。与其遍布海外的分销渠道合计超过300家,构成了全亚洲最大的销售网络,并通过该网络将基金产品提供给广大投资者。公司独自运营的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股市、债券与房地产(REITs)等,同时还通过“World Series 世界基金平台”汲取全球优秀资产管理公司之所长,提供满足投资者独特需求的多样化产品。

以位于日本东京的总部为首,日兴资产的公司网络遍及亚太地区的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7个国家(地区)。为适应各地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公司采用了“多元本土化”经营战略。同时在伦敦及纽约也设有办事处,客户遍及美国、欧洲及中东。

日兴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资产亚洲”)是一家拥有29年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经验的公司。日兴资产亚洲是日兴资产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是新加坡豁免资本市场服务持牌人,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三、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Charles Beazley,日兴资产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Charles Beazley先生于2006年加入日兴资产时任欧洲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海外业务,并于2010年赴任日本总部监管海外和机构投资者业务。Beazley先生于1984年加入Lazard开始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管理。在任职于Orion Royal Bank后,Beazley先生加入美林(Merrill Lynch)并服务13年,曾负责英国、法国和美国的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此后就任Gartmore PLC董事,同时兼任Gartmore日本的董事长和全球机构投资及另类投资负责人。Charles Beazley先生毕业于伦敦大学的斯拉夫和东欧研究学院,拥有学士和硕士学位。

Yu-Ming Wang,全球投资总监

Wang先生于2012年1月加入日兴资产担任全球投资总监。Wang先生在资产管理业界经验长达20年,主要在亚洲债券投资方面业绩卓越。曾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的固定收益产品总监,主要负责亚洲债券和人民币债券的投资并获得好评。Wang 先生还曾担任美国Wachovia Corporation的董事总经理,成立了固定收益部。作为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的主管,他设立了台湾首只亚洲债券基金,人民币债券基金和全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并参与亚洲各主要市场的项目。Wang先生持有麻省理工学院 (MIT) 的学士学位以及纽约大学 (New York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文流利。

Hiroki Tsujimura,日本投资总监

Hiroki Tsujimura先生于2004年12月加入日兴资产,时任纽约分公司的首席投资官(CIO),领导投资管理团队。历任日兴资产的另类投资部部长和主动投资部部长,负责股票、固定收益和另类投资的管理。Tsujimura先生曾在日兴证券海外(NSI)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对冲基金的运营,并作为负责人设立了自营资金的交易部,在美国金融行业经验长达12年。Tsujimura还曾任日兴证券(现SMBC日兴证券)在美国的合资公司的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Tsujimura先生毕业于庆应义塾大学商学院。

四、参与本基金投资支持的主要人员情况

日兴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Asia Limited)投资管理团队是由Ng Soo Nam(首席投资总监CIO)和Koh Liang Choon(固定收益部主管 Head of Fixed Income)领导的具有24名投资人士的专业团队。日兴资产管理亚洲团队在每个主要资产类别都配有专门的投资团队,包括:高息债、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REITs和高息股等。其中,股票投资团队负责选择高息股和REITs;对于美国能源类高分红上市公司的选择,将由交易所基金(ETF)团队的投资人士负责;对于高息债的选择,将由固定收益团队负责。

Ng Soo Nam, 日兴资产亚洲首席投资总监CIO

Soo Nam先生于2007年8月加入日兴资产亚洲。Ng Soo Nam曾在新加坡政府多个经济政策的岗位任职约5年。于2004年帮助成立新加坡未来资产环球投资管理公司(Mirae Asset Global Investment Management),并担任亚太区(除日本韩国外)首席投资总监近3年。此前,曾在新加坡的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服务10年,担任投资组合管理总监。Soo Nam毕业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获得一级荣誉学位,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

Koh Liang Choon,日兴资产亚洲固定收益部主管

Liang Choon先生拥有16年亚洲和新加坡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管理经验。他曾任职于星展资产管理公司的固定收益团队,并于2005年加入APS Komaba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Liang Choon负责管理机构的投资委托契约,包括新加坡、亚洲和全球的债券投资策略。此前任职于野村证券新加坡与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负责亚洲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的交易。Liang Choon毕业于加拿大Simon Fraser大学,主修金融与国际商业,之后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学位,并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

五、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为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提供技术支持,如投资管理(研究、决策、交易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工具、系统以及人员培训。

2、对大类资产配置、各类资产投资、交易执行、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提供投资建议和意见。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海外分公司资产(包括资产管理顾问部分)。统计数据截止2012年9月末。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外分公司及海外关联公司的总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2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6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基金中基金(FOF)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1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5、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本次募集不设定募集上限,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的使用情况控制基金认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认购。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单位:元)前端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500万0.70%
M≥500万单笔1000元

2)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后端认购费率
T<1年1.60%
1年≤T<2年1.20%
2年≤T<3年0.80%
3年≤T<4年0.40%
T≥4年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投资者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申请有效性确认情况。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 元,投资者追加认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同时开放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有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日本证券交易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单位:元)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1.00%
M≥500万单笔1000元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T)后端申购费率
T<1年1.80%
1年≤T<2年1.35%
2年≤T<3年0.90%
3年≤T<4年0.45%
T≥4年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1年0.50%
1年≤T<2年0.25%
T≥2年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前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4,926.11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4,926.11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后端费用模式申购本基金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模式下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0%=6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满2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0%,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80%=80元

赎回费用=12,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80-0=11,92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1年后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0份,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3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400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400=14,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00×1.35%=162元

赎回费用=14,000×0.25%=35元

净赎回金额=14,000-162-35=13,803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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