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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3-01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64,1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 2、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59号文核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威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万股,并于2010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8,000,000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变为64,000,000股。 2、根据2010年9月6日公司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2010年6月30日的总股本64,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上述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64,000,000股增加至121,600,000股。 3、根据201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时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1,6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完成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21,600,000股变更为218,880,000股。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18,8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64,16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720,000股。 5、本次解除的限售股份为164,160,000股,剩余限售股总数为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与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1)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补充承诺:除上述锁定期限制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其他承诺 除本公告第1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外,招股说明书中还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前4大股东黄申力、杨林、张波、徐秉室内为公司一致行动人承诺:①一致行动人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各自按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公司红利分配、股本转增等收益权,各自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处分权。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保证在行使依据公司章程所享有的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并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与股东黄申力保持一致。本协议有效期内,一致行动人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黄申力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动人同时还担任公司董事的,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该等一致行动人亦与黄申力保持一致。如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黄申力代为投票表决。④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时止。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2)5%以上股东避免与英威腾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在作为英威腾股东期间,以及转让本人持有的英威腾股份之后1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英威腾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英威腾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不利用从英威腾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英威腾相竞争的活动;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英威腾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避免与英威腾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①本人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英威腾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②本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与英威腾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自己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企业与英威腾电气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③本人承诺不利用从英威腾处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英威腾相竞争的活动;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英威腾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④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英威腾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前11大股东避免英威腾可能因补缴以前年度被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而造成损失的承诺:如果发生由于深圳市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股票公开发行之日前被减免所得税或被返还增值税的情形,股东黄申力、杨林、张波、徐秉寅、张智昇、贾钧、邓晓、陆民、张科孟、张清、刘纯11名股东愿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数占11名股东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5)前11大股东出具《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如果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而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前11大股东黄申力、杨林、张波、徐秉寅、张智昇、贾钧、邓晓、陆民、张科孟、刘纯、张清愿在公司不支付任何对价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3、以上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64,1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43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说明: 股东黄申力、贾钧、郑亚明、刘继东、王雪莉、张波为公司董事,股东杨林、唐一波、朱东婵为公司监事,股东黄申力、刘继东、王雪莉、张科孟、李颖、张清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根据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情况,股东张智昇不再担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股东徐秉寅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股东夏玉山已于2011年6月21日辞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迄今已超过十八个月,其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股东张科孟、张波、吴建安、董瑞勇、徐铁柱、李忠锋、王辉华、刘小兵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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