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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3-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存款协议中包含提前赎回条款并且利息不受损失的,则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10)、11)和12)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三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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