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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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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5日证监许可[2013] 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市场的各类债券,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主动式投资的债券型基金,通过分析亚洲区域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采用持有到期策略以及其他主动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且优良的投资收益,其风险收益特征与业绩比较基准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地区的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基金净值除了会因亚洲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美元现汇、现钞等外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指定办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的此类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外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基金管理人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国家风险及亚洲国家或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比例相对较高,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特别是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二、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相关金融工具,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香港、台湾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本基金部分投资于以美元计价的证券,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汇率变化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4、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三、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7、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9、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亚洲区域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货币远期/期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亚洲市场债券的资产占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亚洲市场债券”包括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发行的债券,登记注册在亚洲国家或地区或主要业务收入/资产在亚洲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企业等发行的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主要通过买入持有策略以及其他主动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长期稳定且优良的投资收益。

  1、持有一个核心组合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

  2、主动式的管理,基于宏观和微观的驱动因素,主动交易以创造价值;

  3、以最大化的经过风险调整的收益为基本原则,选择风险回报比良好的债券;

  4、通过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行业的预期收益及相关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行业的债券品种。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的QDII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债券基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货币远期/期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对冲工具。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密切跟踪相关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景气周期以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从宏观层面了解亚洲各国家、行业的景气情况、防范系统性的宏观经济、政治以及信用风险,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债券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以买入持有策略为主,配合信用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互换策略等卫星策略。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买入持有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期限适中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预期期限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此外,本基金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坚持控制单只债券资产占组合净值的比例上限,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2)信用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以及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此外,也利用阶段性信用事件造成的整体信用风险溢价上升,寻找错杀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对象为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

  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可直接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持续管理能力。本基金对封闭式基金的选择要素:(1)考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选择持续投资管理能力卓越的基金,享受因其净值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2)考察基金折价率的变动,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选择折价率高的基金,享受基金折价率向市场平均水平方向变动带来的收益。

  开放式基金:对债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利用模型精确刻画基金投资行为,根据各指标贡献度综合基金排名,精选成立历史较长,规模大,品牌好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优异的基金作为投资的对象,以争取获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可能使用到的衍生产品包含货币远期/期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及相关指数,以及股指期货等可以进行宏观和微观风险对冲的工具。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汇率衍生品,降低基金汇率风险;利用指数衍生品,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四)证券借贷交易

  (下转D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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