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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是JP摩根开发的亚洲债券指数,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及品种基本一致,选择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亚洲市场的各类债券,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时遵循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的原则。

九、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代理投票权

1、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基金、证券等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十一、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东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七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宏观策略部、国际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董事长办公室、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体系和机构业务体系。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国际投资部负责公司海外投资业务。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董事长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公司总人数36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6%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年起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何宝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总经理。1998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

丁安华先生 ,硕士,董事,1984年起,历任交通部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美国)波尔亚太有限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管理人员、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香港)董事、招商银行董事、招商证券董事。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2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市分行、美国GE资产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宝

委员:邵凯、董良泓、温宇峰、马越、魏凤春、侯湧、邓晓峰、王红欣、姜文涛、黄健斌。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裕隆封闭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马越女士,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任研究员,雷曼兄弟担任研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洲交通运输组主管/董事。2011年5月9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8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金融工程硕士。2000年起先后在上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友邦保险、渣打银行投行部、Cube Capital Ltd、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年4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1999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9年至2001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单独账户小组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社保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国际金融博士。1994年起先后在RXR期货管理公司、Aeltus投资管理公司、Putnam投资公司、Acadian资产管理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5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经济学硕士。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混合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于2005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月5日证监许可字[2013 ]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列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销售的美元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减相关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销售货币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销售的美元现钞/现汇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按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4、认购限制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以人民币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机构不开通美元现钞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人民币认购费率

图表: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人民币)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300万0.40%
300万≤M<500万0.20%
M≥500万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二)美元认购费率

图表: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美元)认购费率
M<20万0.60%
20万≤M<60万0.40%
60万≤M<100万0.20%
M≥100万每笔200美元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及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2、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如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 =(99,403.58+50.00)/1.00 = 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美元现汇或美元现钞,下同)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得到的美元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美元

认购份额 =(99,403.58+10.00)/0.1582 = 628,404.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628,404.42份美元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减少此类指定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开通美元现钞申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5%,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图表: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人民币)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300万0.50%
300万≤M<500万0.30%
M≥500万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图表: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美元)申购费率
M<20万0.80%
20万≤M<60万0.50%
60万≤M<100万0.30%
M≥100万每笔200美元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5%。具体如下表所示:

图表:本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Y)费率
Y<1年1.20%
1年≤Y<2年0.80%
2年≤Y<3年0.50%
Y≥3年0.00%

来源:博时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不低于7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美元申购、赎回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任意一类基金份额进行费率优惠,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2)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例1:假定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0%)=496,031.75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496,031.75/1.0560=469,727.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469,727.04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美元,某投资者投资5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美元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50%)=497,512.44美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512.44=2,487.56美元

申购份额=497,512.44/1.0560=471,129.2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美元,可得到471,129.20份美元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8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331,800.00×0.80%=2654.40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329,145.60元人民币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29,145.60元。

例4: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美元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80%,假设赎回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过程为:

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美元

赎回费用=331,800.00×0.80%=2654.40美元

赎回金额=331,800.00 -2654.40=329,145.60美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美元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美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29,145.60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T日的美元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公告。T日的美元份额净值为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休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2、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业绩比较基准许可使用费;

1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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