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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3年1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38000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13年1月15日
赎回起始日2013年1月15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2013年1月15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2013年1月15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3年1月15日
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银纯债债券A类中银纯债债券C类
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38000538000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1000元/笔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此表格为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0-290.75%
30-3640.1%
365-7290.05%
730及以上0%

注:1、N表示天数;

2、此表格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或等于29天时,赎回费率为0.75%;持有期等于或大于30天时,不收取赎回费;

4、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若由其它基金转换为本基金,则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天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A类/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如:某投资者将其持有不到1年的100万份中银转债增强A基金份额转换到中银纯债A基金,则这部分中银转债增强A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转换日的中银转债增强A基金和中银纯债A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元和1.100元,因转换入金额介于100万和200万元之间,对应中银转债增强A基金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分别为0.5%和0.5%,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基金转换的计算结果如下:

B=1,000,000份

C=1.200

D=0.1%

E=1.100

G=0

H=0.5%-0.5%=0

A=[B×C×(1-D)/(1+H)+G]/E

=[1,000,000.00×1.2000×(1-0.1%)/(1+0)+0]/1.100=1,089,818.18份

F= B×C×D =1,000,000.00×1.2000×0.1%=1,200.00元

J=[B×C×(1-D)/(1+H)]×H =[1,000,000.00×1.200×(1-0.1%)/(1+0)]×0=0元

即,该投资者承担1,200.00元转换费(含1,200.00元赎回费和0元申购补差费)后,将获得1,089,818.18份中银纯债A基金。

注: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转换费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规定进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自2013年1月15日起正式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银纯债A”)和C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中银纯债C”)分别与基金管理人已发行和管理的中银中国混合基金(163801)、中银货币基金(163802/163820)、中银增长股票基金(163803)、中银收益混合基金(163804)、中银策略股票基金(163805)、中银增利债券基金(163806)、中银优选混合基金(163807)、中银中证100指数增强基金(163808)、中银蓝筹混合基金(163809)、中银价值混合基金(163810)、中银双利债券基金(163811/163812)、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基金(163816/163817)、中银中小盘股票基金(163818)、中银主题股票基金(163822)、中银保本混合基金(163823)之间的相互转换。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可互相转换。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2办理时间

自2013年1月15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0元(含2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6.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代销网点。

6.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6.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6.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61195566

联系人:马瑾

网址:www.bocichina.com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010-845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站:www.cs.ecitic.com

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086-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3年1月15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1日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网上直销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及基金转换业务并实施交易费率

优惠的公告

为进一步答谢新老投资者,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旗下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含A类和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380005,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380006)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部分交易行为实行优惠费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范围

1、持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沙银行、温州银行、金华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3年1月15日起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直销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

2、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选择网银直连方式开户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用户,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温州银行卡用户,以及选择银联通方式开户的兴业银行卡用户,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3年1月15日起即可进行本基金的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200元人民币(含200元),不设金额级差。

2、不同的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有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投资者具体可参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内容。

三、交易费率优惠

1、根据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按下表实行不同的优惠折扣。若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若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申购费率

优惠幅度

定投费率

优惠幅度

网银直连中国银行4折不支持
建设银行8折不支持
农业银行7折4折
招商银行8折8折
通联支付上海银行

温州银行

4折4折
建设银行不支持
银联通兴业银行4折4折
长沙银行

金华银行

不支持

2、鉴于中银增利基金(基金代码:163806)、中银双利基金B类份额(基金代码:163812)和中银转债基金B类份额(基金代码:163817)的申购费均为0,由中银增利基金、中银双利基金B类份额或中银转债基金B类份额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时,申购补差费率等于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将中银增利基金、中银双利基金B类份额或中银转债基金B类份额转换为本基金A类份额时,申购补差费率参照上述表格的折扣幅度享受优惠。若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若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时对应的本基金A类份额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申购补差费率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将中银货币基金A级份额(基金代码:163802)、中银货币基金B级份额(基金代码:163820)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时,申购补差费率实行4折优惠,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如低于0.6%的,则按0.6%执行。转换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时对应的本基金A类份额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申购补差费率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五、注意事项: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具体网上直销开户要求及流程可参见本公司网站。

4、上述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六、信息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2、中国银行

网站:http://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建设银行

网站:http://www.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农业银行

网站:http://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招商银行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通联支付

网站:www.allinpay.com

通联支付客服电话:95156

7、银联电子支付

网站:www.china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6

七、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拟投资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3、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1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97号)的有关规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托管银行商定,自2013年1月10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证券万科A(代码:000002)和华映科技(代码:000536)的估值进行调整。

2013年1月10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基金目前持有的证券万科A(代码:000002)和华映科技(代码:000536)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在确定指数时采用中证协SAC 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

关于本次本公司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估值的后续事项,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披露。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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