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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与思考 2013-0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引言 监事会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约二十年的实践,在各上市公司中形成了风格不同的运行模式,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现有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现状——以上海辖区上市公司为例 为深入了解在现有规范下上市公司监事会运行现状,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对上海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监事会基本情况 1、监事会人员配备不足,很多上市公司监事会人数仅为法定最低人数3人,尤其是民营、外资控股公司,少数国资控股公司监事会人数稍多。 2、兼职监事较多,专职监事很少,监事长兼职情况更加普遍。 3、财经专业较多,法律专业很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发挥。 4、监事的选任基本由控股股东决定。 5、监事薪酬大多由股东大会决定,也有相当比例的监事薪酬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等决定,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基本由国资委决定其薪酬。 监事会主席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的不多,其中近三成薪酬水平低于高管水平。 (二)监事会履职情况 1、财务方面 所有调查对象的监事会都会定期审查公司财务,多数每季度审查一次公司财务状况,但也有部分一年才审查一次。 2、监督公司经营方面 调查对象中,98%的监事会未曾发现公司董事、高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监事会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没有对违规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在要求公司董事、高管列席监事会并回答问询方面,个别公司的监事会存在履职障碍。 3、参会方面 监事近三年来平均每年能列席半数以上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时,8成以上未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对于提出的质询,董事会均予以充分解释。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监事会严重缺乏独立性 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少中小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二是监事薪酬大多由被监督对象确定。 相应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改善:1.扩大监事来源。监事会成员除大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外,还应包括中小股东代表、独立监事等,并保持合理比例,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中小股东代表、独立监事可通过修订监事提名、选举规则予以保证,例如,建议由各地方上市公司协会设立独立监事人才库,按照社会股东的比例提名独立监事候选人,并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监事选举应强制执行累积投票、网络投票、大股东回避表决等制度。2. 监事薪酬取得要相对独立。通过制度设计,体现监事工作的价值,促进监事积极履职、避免监事因履职而使个人经济利益受损,例如:要求必须将兼职监事岗位考核与监事工作考核相结合。对独立监事薪酬的发放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评价、支付体系。 (二)监事会履职能力有所欠缺 监事会履职能力欠缺表现在:一是监事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在整体上尚存在不足,监督能力有限。二是监事会人员配置不到位,监督资源有限。 建议明确规定监事任职所需的资格证书、从业经历等硬性指标,以提高监事的专业性,应保证监事会专业结构的合理性,以提高监事会的监督合力;按照公司规模等指标差别化规定监事会人数,保证监事会履职资源;引导国资控股集团派驻职级较高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以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的真正对等。 (三)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导致监事缺乏勤勉尽责的动力和压力。 建议:激励机制方面专职监事的薪酬可采用“薪资+浮动激励”的政策,薪资反映日常监督工作情况,浮动激励可采取股票期权等中长期考核方式;对兼职监事可以采取“出席会议补贴”、岗位津贴和监事津贴相结合等形式鼓励其更为主动地参与日常监督。对于工作表现出色的监事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约束机制方面。建议设计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详细具体的惩罚标准,以增加其失职成本。 (四)监事会相关法规缺乏实施细则 现行监事会制度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建议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监事会具体职责和职权。职责方面如强制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定期检查公司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财务资料等。此外,还应要求上市公司监事会与年审机构作例行沟通,并对年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评价。职权方面要加强监事会的知情权;赋予监事会对特定业务的强制约束权,明确规定需经监事会批准的事项;细化监事会经费保障制度条款。 (五)监事会法律地位无法保障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监事作为监督者的选聘由被监督者主导,导致两者先天上的不平等,给监事会履职造成较大障碍。 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创建良好的监事内外部履职环境。内部一是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监事会履职细则,准确界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的权责利边界,如建立上述主体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充分沟通,避免监督资源浪费。二是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与上市公司的内控建设有机结合,将具体监督事项嵌入到公司的内控管理流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培训,增强其对监事会法定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尽可能减少监事履职障碍。外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与监事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要求公司指定监事(长)定期与监管部门(如各地方证监局)、委派部门(如国资委、地方协会)沟通汇报,充分有效利用好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这样可以拓宽监事会监督结果的利用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事在公司内部的地位。二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教育,提高其参与意识,引导投资者利用手中的投票权选举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并行使监督权的监事。 (上海上市公司协会公司治理系列研究课题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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