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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7 证券简称:东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1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13-0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股票回购主销的依据 1、201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1年9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议案,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日确定为2011年10月19日。 5、2011年10月,公司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3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2万股减少到229万股,授予对象由125名减少到123名。 6、2011年11月4日,公司披露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1年11月7日。 7、2012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9.5条的规定以及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的决议,公司拟对上述两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4.865元/股。 8、2012年10月30日,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9、2013年1月15日,公司完成了对以上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80,000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因为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已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865元/股。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四、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减资已经履行的程序不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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