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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6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于2013年2月1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为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2013 年1月14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本次会议应到职工代表113人,实到职工代表108人,会议由工会委员王春亚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以108票一致同意选举钱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其将与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钱建军,男,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 钱建军先生现直接持有本公司0.66%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22%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03%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3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1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月16日上午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建明先生、薛利军先生、顾革新先生、庞鹰女士、曹飞先生、顾洪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赵鹤鸣先生、黄雄先生、于北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同时《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议于2013年2月1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建明,男,196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职于南通无线电厂、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豪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建明先生曾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技术改造先进个人、江苏省技术创新先进个人、全国电子信息行业优秀创新企业家,并担任张家港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政府专家咨询团成员。 吴建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1.85%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6.03%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2.81%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顾革新,男,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第二机械厂、张家港市精细化学品厂、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1999年12月至今任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现兼任苏州国润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 顾革新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0.99%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3.29%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53%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薛利军,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职于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兼任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亿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豪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薛利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0.71%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27%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06%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庞鹰,女,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兼任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亿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豪泰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庞鹰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1.25%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4.13%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92%股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献宗先生为夫妻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庞绍熙先生、庞可伟先生、钟礼花女士、李平波先生、徐正峰先生为亲属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曹飞,男,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现兼任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亿新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亿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飞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1.12%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3.93%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83%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顾洪春,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江苏南京924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本公司,曾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广电事业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 顾洪春先生现直接持有本公司0.14%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0.48%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0.22%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鹤鸣,男,1957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教授。1995 年起历任苏州大学工学院电子工程系主任、工学院副院长,现为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院长。曾在《电子学报》、《Journal of Electronics》、《通信学报》、《声学学报》等重要学术刊物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六十多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九·五重点攻关项目子课题主持人,现为IEEE会员、中国电子学会高级会员、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神经网络与计算智能专委会委员、江苏省电子学会 SMT 专委会主任委员、江苏省电子学会常务理事、苏州市电子学会理事长、中国电子学会信号处理分会委员。现兼任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鹤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黄雄,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研究方向。曾先后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总经理、华泰证券张家港营业部营销总监、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副行长。2011年至今任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行长。2007年4月至今兼任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1月至今兼任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6月至今兼任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于北方,女,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会计学副教授。2001年至今任沙洲职业工学院副教授、会计教研室主任。2007年至今任会计专业带头人。2008年至今兼任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北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4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1月1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3年1月16日上午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黎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议事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同意提名周黎霞女士、孙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 上述公司第五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1月16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周黎霞,女,195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张家港市电子计算机厂,1999年12月至今任职于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现任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并兼任苏州银河龙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周黎霞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现直接持有本公司1.39%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4.63%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2.16%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孙东,男,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先后任职于张家港市无线电厂、塘桥电仪二厂、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6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 孙东先生现直接持有本公司0.46%股权,通过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1.53%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0.71%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除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5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2 月 1 日 上午 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3年1月25日。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行使表决权,其中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6、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建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2)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薛利军先生为公司董事; (3)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曹飞先生为公司董事; (4)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顾革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5)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庞鹰女士为公司董事; (6)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顾洪春先生为公司董事。 1.2、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赵鹤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北方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2、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孙东先生为公司监事; (2)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周黎霞女士为公司监事。 以上议案内容在《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公告全文分别刊登在 2013年 1 月 16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3年1月28日-1月29日(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13年1月29日下午16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庞鹰、徐鸽 邮箱:yhdm@yinhe.com 联系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0512-58449267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邮编:215611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3年2月1日召开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投票说明: 1、议案一、议案二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6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3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2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在候选人后面对应的空格内打“√”,则视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平均分配给相应的候选人。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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