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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3-04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7日,本公司下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年6月29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800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2,800万元。(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7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42)。 2011年8月18日,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讼索赔金额3,120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5,920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58)。 二、判决情况 2013年1月14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63号”,判决如下: 1、荣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34,882,399.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79,600元,申请海事强制令受理费5,000元,鉴定费用80万元,长青公司负担326,518元,荣成分公司、本公司负担858,082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33,935元,由荣成分公司及本公司承担。 三、后续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即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3-05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前次业绩预告披露时间:2012年10月24日 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的业绩: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49,797.63万元—34,858.34万元。 3、修正后的预计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其他
二、业绩预告修正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修正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计提与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预计负债,影响公司2012年净利润约3,300万元。 2、鲍鱼产业在2011年、2012年连续四场台风影响下损害严重,造成养殖鲍鱼长势慢,死亡率偏高,产量下降超出预期。 3、公司2012年收获的深水区、新区海域中部分欠收严重,导致公司在2012年的亩产下滑较大。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12年年度报告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对因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歉,并提醒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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