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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13-00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2013-0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合众JLC3,期权代码:037609。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张永生、郜卓、苏金其已就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就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2012年3月1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 年3 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认为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由于原激励对象戴鹏、袁层威、赵宁、吕利峰、刘越、殷涛、陈升爱、赵凯、范小军、印明明、梁柏林、顾万清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相应调整,首次授予对象从 98人调整为 86 人,首次授予期权总数从 273.37 万份调整为 239.27 万份。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86名激励对象获授239.27万股票期权。 5、公司于2012 年 3月13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2012年3月13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出6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 28.67元。 6、公司于2012 年 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出20万份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21.17元。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2年12月28日 2、授予对象:公司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5名。 3、授予数量:20万份。 4、行权价格:21.17元。 5、授予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6、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含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3次申请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由公司当年财务业绩是否达到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以及激励对象自身是否达到行权条件而最终决定。若在行权期内,达到相应行权条件,则激励对象可以在该行权期内行权,已获授但未在相应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299.37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预留26万份。2012年3月13日,公司已向3名激励对象授出6万份预留期权。2012年12月28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出20万份预留期权。至此,公司此次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 26万份已全部授予。 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简称:合众JLC3 期权代码:037609 2、登记人员名单及分配比例:
注:本次预留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登记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与2012年12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期权授予人员名单》完全一致。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三年 一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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