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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正名意义大于发公募 2013-01-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明
证券时报记者 刘明 私募基金将可开展公募业务引起广泛关注。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私募基金关注的更多是新基金法为私募基金的正名,而发行公募产品则是后话。 按规定,私募开展公募业务需同时满足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和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两项条件。目前能达到这些条件的私募大约有10家,包括重阳投资、泽熙投资、星石投资和金中和等。 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家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表示,私募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得到承认意义更大,以后可以作为独立机构发行产品,而不用再借助信托平台或合伙企业方式。至于发行公募产品,还得等新《基金法》6月份正式实施以及相关细则出台后再做打算。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师杨玲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现在并不是私募进入公募领域的最佳时机。毕竟私募以往都是通过信托通道进行投资管理,从未作为发行主体发行过产品,私募必须先申请非公开募集产品资格,再考虑申请公开募集产品管理资格。不过,杨玲透露,目前星石正在准备今年6月1日后独立发行私募产品。 据了解,私募基金要独立发行私募或公募产品,首先要成为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公布的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包括了19家私募,其中包括重阳投资和星石投资等。 重阳投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成为特别会员是希望获得独立的发行主体地位,不过现在谈发行公募产品还为时尚早。深圳两位成为首批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私募负责人也表示,加入协会获得“合法”地位,以后可以独立发行私募产品,发公募产品则是后话,目前还是先做好私募业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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