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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2013-01-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6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房屋的权证仍在办理中,预计将于2013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目前尚未发现权证办理的实质性障碍,未来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能性较小,故对未来生产经营中的影响较小。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在评估值中考虑了未来办证费用对评估值的影响,已在评估净值中进行了扣除。经评估师测算,金星钛白未来办理上表中房屋权证的费用估算如下: ■ 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李建锋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金星钛白、无锡豪普、盐城福泰的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中核钛白足额补偿;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办证费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以现金承担。 (2)机器设备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总拥有设备2,805台(套),主要系硫酸法钛白粉生产设备以及其他辅助设备,均以直接购入方式取得。设备分类明细见下表: ■ 3、无形资产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5,132.39万元,账面净值为4,722.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星钛白母公司共拥有14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注】第一宗土地的原权证号为马国用(2006)第31996号,金星钛白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新证;金星钛白于2012年11月1日取得第10-14宗土地的权证。 1)第1-2宗土地的取得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与金星化工(金星钛白前身)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金家庄化工路的13,699.4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金星化工,金星化工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739,770.00元,契税29,590.80元。 金星化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根据对土地面积重新测量的结果,确定上述土地的实际面积为13,507.20平方米(证号:马国用(2005)第31260号)。金星化工于2006年12月12日与马鞍市慈湖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用马国用(2005)第31260号权证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置换目前权证号为马国用(2010)第82212号权证对应的土地使用权(7,955.23平方米)。 金星化工原本在长江边拥有一块取水囤船位置作为取水口,后因马鞍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水泥磨粉站专用码头时需占用取水囤船位置,因此取水囤船位置需要移位改建。马鞍山慈湖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了土地(面积1,104.89平方米)作为改建地址,金星化工据此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马国用(2006)第31996号(新的土地使用证号为马国用(2012)第84897号)。 2)第3宗土地的取得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与金星化工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金家庄化工路的15,393.20平方米土地出让给金星化工,金星化工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831,232.00元,契税33,249.28元。 3)第4宗土地的取得 马鞍山市土地管理局与金星化工于2002年6月24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市二中农场土地的46,079.57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金星化工,金星化工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161,410.00元,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36,864.00元,办证费16,863.20元。 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权证号原为马国用(2002)第11532号,后因2010年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经重新测量,该块土地实际面积为43,373.01平方米,新取得的此土地使用权的权证号为马国用(2010)第82530号。 4)第5-9宗土地的取得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与金星化工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金家庄化工路的127,498.56平方米土地出让给金星化工,金星化工已按国家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7,547,915.00元,契税301,916.60元。 5)第10-14宗土地的取得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与金星钛白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土地宗地编号“马土让2012-55号”的105,587.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金星钛白,金星钛白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38,330,000.00元,契税1,533,200.00元。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证明,证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当时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完整的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2)专利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母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 金星钛白下属子公司的专利情况请参见下文各子公司的对应章节。 (3)商标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母公司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 金星钛白下属子公司的商标情况请参见下文各子公司的对应章节。 4、特许经营权 金星钛白及其控股子公司无特许经营权。 综上所述,金星钛白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八)金星钛白的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负债总额(合并报表口径)为136,786.0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09,972.73万元,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非流动负债26,813.29万元,主要系长期借款。其具体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2、抵押、质押借款情况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抵押、质押借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 3、对外担保情况 (1)母公司 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星钛白(母公司)对外连带责任担保情况如下: ■ 【注】①无锡豪普对外担保情况见本节之“二、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75%股权)”之“(六)无锡豪普的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之“2、对外担保情况”。 ②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见本节之“三、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六)盐城福泰的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之“2、对外担保情况”。 ③正坤贸易无对外担保情况。 (2)合并口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星钛白(合并口径)仍在履行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 1)金星钛白对圆融光电的担保 ①担保事项的内容 根据金星钛白与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金星钛白为马鞍山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融光电”)与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7,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②担保原因 金星钛白、圆融光电的上述担保系双方为了顺利向银行进行融资而相互提供担保的一部分。圆融光电向金星钛白及正坤贸易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A.圆融光电对金星钛白的担保 根据圆融光电与建设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圆融光电为金星钛白与建设银行马鞍山分行于2012年5月1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B.圆融光电对正坤贸易的担保 根据圆融光电与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圆融光电为正坤贸易与交通银行马鞍山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③圆融光电与金星钛白的关系 圆融光电与金星钛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上的往来,圆融光电与金星钛白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④相关担保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虽然金星钛白和圆融光电的最高担保责任均为7,000万元,但金星钛白对圆融光电、圆融光电对金星钛白的担保项下的主合同签订日期最晚为2016年2月23日,而圆融光电对正坤贸易的担保项下的主合同签订期间最晚为2013年2月16日,故金星钛白和圆融光电的担保义务不对等。金星钛白存在因圆融光电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而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经金星钛白与圆融光电友好协商,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圆融光电在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提前还贷、更换担保人及其他各种方式,确保解除金星钛白的担保责任。 交易对方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强、胡建龙已出具承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金星钛白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金星钛白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无锡豪普对江苏新益能源有限公司的担保 ①担保事项的内容 根据无锡豪普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锡农商保字[2012]第011301103101号),无锡豪普为江苏新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能源”)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锡农商流借字[2012] 011301103101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锡农商流借字[2012] 0113011031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情况如下: ■ 【注】无锡豪普曾为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锡农商流借字[2011]847110700202号) 向新益能源提供的贷款(贷款期间为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提供担保,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新益能源已归还此笔借款。 ②担保原因 新益能源是无锡豪普的供应商,鉴于双方多年合作建立起的良好合作关系,且在知悉新益能源资信状况良好的前提下,无锡豪普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③新益能源与无锡豪普的关系 新益能源是无锡豪普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能源——煤炭的供应商,新益能源与无锡豪普不存在关联关系。 ④相关担保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锡豪普存在因对新益能源的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交易对方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强、胡建龙已出具承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无锡豪普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无锡豪普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盐城福泰对南通宝聚的担保 ①担保事项的内容 根据盐城福泰与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盐城福泰为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宝聚”)与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自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6月1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承兑等在内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2,1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如下: ■ 【注】上述第三、四笔款项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对于第三笔款项,南通宝聚以存单号为100135132752的500万元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担保金额500万元。对于第四笔款项,南通宝聚以存单号为(苏)10-135138020的500万元定期存单做质押担保,担保金额500万元。 ②担保原因 上述担保系标的资产为了让其子公司顺利向银行进行融资从而相互提供担保的一部分。南通宝聚向标的资产另一子公司无锡豪普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A.南通宝聚对无锡豪普的担保-1 根据南通宝聚与南京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南通宝聚为无锡豪普与南京银行无锡分行依据编号为A04170112021400040的《最高债权额合同》于2012年2月14日至2013年2月8日期间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B.南通宝聚对无锡豪普的担保-2 根据南通宝聚与中国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南通宝聚为无锡豪普与中国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签署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如下: ■ C.南通宝聚对无锡豪普的担保-3 根据南通宝聚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110000620),南通宝聚为无锡豪普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办理的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1,8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D.南通宝聚对无锡豪普的担保-4 根据南通宝聚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100520120009379),南通宝聚为无锡豪普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办理的各类业务(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等)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9,000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尚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情况如下: ■ ③南通宝聚与盐城福泰的关系 南通宝聚的控股股东为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宝来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何晓红(李建锋之妻),故南通宝聚为盐城福泰的关联方。 2012年11月14日,无锡宝来投资有限公司与康腾贸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宝来投资持有的南通宝聚51%股权的转让事宜。双方确定转让价款为1500万元。2012年11月19日,康腾贸易已全额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目前,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南通宝聚转让完成后,其与金星钛白将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④相关担保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盐城福泰存在因对南通宝聚的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最高2,100万元担保责任的风险。鉴于盐城福泰拟注入上市公司,为确保盐城福泰的利益不致因其对南通宝聚的担保受到损害,南通宝聚与盐城福泰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了《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因南通宝聚未履行合同业务,导致盐城福泰向银行代偿后,盐城福泰有权向南通宝聚追索相应的金额及盐城福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费用。 交易对方李建锋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强、胡建龙已出具承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盐城福泰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盐城福泰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承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正坤贸易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正坤贸易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金星钛白最近三年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金星钛白最近三年无资产评估、交易和改制的情况。有关增资的情况,请参见本节“一、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之“(二)历史沿革”。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无取得金星钛白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合金星钛白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系金星钛白的全体股东,金星钛白公司章程无涉及股权转让前置条件的条款。 (十一)金星钛白近三年的纳税合规情况 金星钛白最近三年依法纳税,其中2009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6,570,427.46元、增值税7,081,733.65元,201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增值税1,291,718.03元,201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143,328.03元、增值税3,601,648.88元,2012年1-7月缴纳企业所得税1,493,088.44元、增值税1,150,266.42元。 2012年8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依法纳税,未发生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75%股权) (一)基本情况 ■ (二)历史沿革 1、2004年1月2日,无锡豪普成立 2004年1月2日,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简称“黑珍珠氧化铁”)、上海四极钛业有限公司(简称“四极钛业”)、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信润实业”)及Micropole Co,.LTD共同投资设立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无锡豪普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2、2005年1月,无锡豪普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2004年11月25日,无锡豪普召开董事会,同意锡宝钛业将其拥有的无锡豪普15%的股权转让给四极钛业。 股权转让完成后,无锡豪普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3、2006年10月,无锡豪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2006年10月30日,宝腾国贸分别与锡宝钛业、黑珍珠氧化铁、四极钛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三家公司分别持有的无锡豪普20%股权。同日,Micropole Co,.LTD与HOP INVESTMENT Co.,LT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Micropole Co,.LTD将其持有的无锡豪普25%股权共计125万美元转让给HOP INVESTMENT Co.,LTD。 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无锡豪普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4、2007年11月,无锡豪普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实收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至821万美元 上述变更后,无锡豪普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5、2010年12月,无锡豪普股东变更 2010年11月29日,无锡豪普召开董事会,同意宝腾国贸将其持有的无锡豪普60%股权、信润实业将其持有的无锡豪普15%股权转让给金星钛白。 上述变更后,无锡豪普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2010年12月23日,上述出资事项已经无锡工商局审核备案并换发营业执照。 【注】2012年5月11日,为确保金星钛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订的《人民币融资授信合同》(建马融资授信120501号)的履行,金星钛白与该银行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将其子公司无锡豪普75%的股权设定质押。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无锡豪普是金星钛白下属公司中专业从事钛白粉粗品后处理的企业,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张泾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无锡豪普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表面处理技术进行钛白粉粗品精加工,并采用了先进的DCS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分散控制系统)。目前具备5万吨/年钛白粉粗品精后处理生产能力,生产型号为R-2219、R-2196等十几种金红石型钛白粉产品。 无锡豪普主要利用金星钛白子公司盐城福泰生产的钛白粉粗品以及外购的钛白粉粗品进行后处理精加工,2010年和2011年无锡豪普钛白粉成品产量分别为3.81万吨、2.93万吨。金星钛白托管中核钛白后,为弥补上市公司后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提高上市公司R215产品的质量,满足直销客户和大客户的需求,无锡豪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生产的钛白粉粗品提供包膜处理,待加工成R215成品后由上市公司收回并对外销售,无锡豪普依据市场标准并经信永中和审核确定的加工费用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加工费。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已累计为上市公司加工成R215产品1.6万吨。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总资产56,896.7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额7,017.84万元,主要包括厂房、钛白粉粗品后处理设备。 (四)无锡豪普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无锡豪普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无锡豪普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无锡豪普2012年1-7月净利润为-1,132.64万元,2011年净利润为 1,980.78万元,2012年1-7月净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如下: (1) 2011年无锡豪普转让山东道恩股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1,556.99万元,而2012年1-7月投资收益为零。 (2)2011年无锡豪普资产减值损失为-386.97万元,主要原因为收回山东道恩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所致;2012年1-7月资产减值损失为900.56万元,其中与中核钛白的资金往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损失305.42万元,应收账款中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增加当年计提坏账准备312.29万元,另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使得坏账准备相应增加。 (3)2011年无锡豪普主要业务模式为自采粗品加工成精品对外销售,综合毛利率为9.88%;2012年1-7月一半以上的产能是为中核钛白委托加工钛白粉粗品,剩余产能自产自销,综合毛利率为6.09%。由于业务模式发生变化导致豪普2012年1-7月的整体毛利率低于2011年水平,销售利润相应减少。 (五)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的主要资产包括:(1)货币资金13,841.00万元;(2)应收账款7,202.62万元;(3)预付款项9,148.35万元;(4)其他应收款10,346.85万元;(5)存货3,754.64万元,主要为原材料;(6)固定资产7,017.84万元;(7)无形资产1,930.12万元。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详细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014.91万元,主要为应收货款,2012年7月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应收账款前五名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 2、预付款项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预付款项账面余额为9,148.34万元,2012年7月底预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预付账款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其他应收款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10,908.24万元,2012年7月底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4、存货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存货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均为3,754.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5、固定资产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1,168.43万元,账面净值为7,017.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豪普已办妥权证的房屋共计4处,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豪普尚未办妥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情况如下: ■ 无锡豪普的上述5处房屋(构筑物)无法在预定期限中办理权证,其中,第3、4、5笔房屋,无锡豪普已于2012年8月23日将其转让,转让协议已签署、受让方承诺在六个月内付款。 对于液化气站和应急池旁简易房两处房屋,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李建锋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承诺:若上述2处构筑物在金星钛白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时尚未取得房屋权证,或因在金星钛白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前被限期拆除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其将按照上述构筑物的评估值以现金补偿上市公司。 李建锋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承诺: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金星钛白、无锡豪普、盐城福泰的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中核钛白足额补偿;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办证费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以现金承担。 (2)生产设备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拥有的机器设备主要系钛白粉粗品后处理设备,均以直接购入方式取得。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干燥塔、配电柜、发电机组、冷却塔、循环水泵、变压器等。 6、无形资产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均为1,930.12万元。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无锡豪普共拥有2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1)第1宗土地的取得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豪普于2004年10月2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石村村的66,66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无锡豪普,无锡豪普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000,000.00元,契税599,995.00元,征田款2,640,000.00元,摊基费250,000.00元,评估费30,000.00元。 对于2004年受让的66,66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无锡豪普办理了两个土地使用权证:①锡锡国用(2004)字第0221号,面积15,847.00平方米;②锡锡国用(2004)字第0222号,面积50,819.10平方米。 2)第2宗土地的取得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豪普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锡北镇锡东大道东、泾达南路北的宗地编号为3202051052110612000的32,67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无锡豪普,无锡豪普已按国家规定缴纳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14,703,300.00元,契税441,099.00元。 2012年,无锡豪普受让宗地编号为3202051052110612000的32,67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在原有的锡锡国用(2004)字第0221号土地(50,819.10平方米)及新受让的土地(32,674.00平方米)的基础上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权证号为锡锡国用(2012)字第005994号(83,493.10平方米)。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于2012年11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已按照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当时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完整的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2)专利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 (3)商标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 ■ 综上所述,无锡豪普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六)无锡豪普的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 1、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负债总额为46,531.04万元,全部为流动负债,其中主要系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其具体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2、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2年7月31日,无锡豪普对外连带责任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七)无锡豪普最近三年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情况 无锡豪普最近三年无资产评估、交易、增资和改制的情况。 (八)无锡豪普近三年的纳税合规情况 无锡豪普最近三年依法纳税,其中2009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增值税4,818,663.19元,201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974,457.93元、增值税6,687,887.15元,201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3,230,776.11元、增值税8,085,807.84元,2012年1-7月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增值税5,388,048.45元。 2012年8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依法纳税,未发生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2年8月16日,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证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5日期间内,其应纳税款全部缴纳入库,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三、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一)基本情况 ■ (二)历史沿革 1、2006年1月2日,盐城福泰成立 2006年5月10日,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太白”)、锡宝钛业以及宜兴震宇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震宇工贸”)同意出资设立盐城福泰。 盐城福泰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2、2006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9月5日,震宇工贸与锡宝钛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震宇工贸将其认缴的盐城福泰全部认缴出资800万元(含已实缴出资200万元)转让给锡宝钛业;2006年11月9日,江苏太白与宝腾国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江苏太白将其认缴的盐城福泰的42%的股权(含已实缴出资420万元)转让给宝腾国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3、2007年4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3月30日,锡宝钛业与宝腾国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锡宝钛业将其在盐城福泰认缴的部分出资1,120万元转让给宝腾国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4、2007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7年8月14日,锡宝钛业和无锡银联热能有限公司(简称“银联热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锡宝钛业将其持有的盐城福泰30%的股权转让给银联热能。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5、2008年3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8年3月17日,宝腾国贸、银联热能分别与无锡豪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宝腾国贸和银联热能将所持盐城福泰股权全部转让给无锡豪普。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变更为: ■ 6、2008年7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8年7月10日,无锡豪普分别和宝腾国贸、锡宝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锡豪普将其持有的盐城福泰4,000万出资额中的2,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宝腾国贸,另外1,6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锡宝投资。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7、2008年10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8年9月25日,宝腾国贸、锡宝钛业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宝腾国贸将其持有盐城福泰2,40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锡宝钛业。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8、2010年1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0年1月,锡宝钛业将其持有的盐城福泰60%的股权转让给金星化工。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9、2010年10月,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0年11月29日,锡宝投资与金星钛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锡宝投资将其持有的盐城福泰40%的股权转让给金星钛白。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盐城福泰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 【注】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向金星钛白提供授信,金星钛白与该银行于2011年1月27日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马交银质20110001号),将其子公司盐城福泰4,000万元股权设定质押。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盐城福泰是金星钛白下属公司中主要从事钛白粉粗品生产的企业,位于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属滨海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于2007年12月份建成投产,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具备1.5万吨/年钛白粉粗品的生产能力。截至2012年7月31日,盐城福泰总资产27,520.5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7,655.77万元,主要包括厂房和钛白粉粗品生产设备。 (四)盐城福泰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盐城福泰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盐城福泰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盐城福泰2012年1-7月净利润为-664.37万元,主要系: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盐发改(2006)5号】,盐城福泰经核准的产能为1.5万吨/年。2011年由于钛白粉市场行情较好,盐城福泰在当年存在一定的超产情况,2011年1-10月,累计生产钛白粉粗品2.44万吨。2011年10月,盐城福泰根据环保核查要求开始停产并进行专项整改工作。2012年1-7月,盐城福泰主要生产偏钛酸(用于生产钛白粉粗品)且生产规模有限,致使盐城福泰当期未能达到产量的盈亏平衡点,不能实现规模效益,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从而导致亏损。 (五)主要资产情况(下转D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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