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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联合化工 公告编号:2013-002TitlePh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3-0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011年11月,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依法驳回。2012年6月25日公司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6月29日、8月16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东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明

  第一被告: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清华大学科技园科技大厦C-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第二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昌发)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俊松

  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技术转让费及专有设备价款2290万元。

  2、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709万元。

  3、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蜜胺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提供"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蜜胺生产技术"的成套技术(包括有关专利和专有技术)用于在甲方建造一套日产100吨蜜胺装置;被告一保证"烨晶气相淬冷法日产100吨蜜胺生产技术"是可以用于大规模商业化生产的工业化技术,在世界同行业具有先进水平,并确保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工程设计合理,设计图纸资料准确无误,供货的关键设备质量可靠,装置投产后,其性能完全达到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对采用的技术和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合同同时约定,在试生产期内允许乙方对设计和专供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局部性修改……在试生产期内由于设计和专供设备的原因致使日产量、蜜胺品质、主要物能消耗等主要指标达不到所规定的合同保证值,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负责改进,但时限限于自投产之日起180日内。合同同时约定,专供设备另立合同。

  2008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案外人进行了100t/d三聚氰胺项目设计联络会,并签署了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烨晶公司在联络会上介绍了三胺装置的6台专有设备和尾气的5台塔设备,并确认,烨晶公司的气相淬冷新技术除工艺过程先进之外,更多的体现在这些专有设备的设计思路和结构中。为了专有设备的技术保密,烨晶公司成立了自己的设备制造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来加工专有设备……按照 北京烨晶公司与山东联合化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本套三胺装置关键专有设备将由烨晶公司合资装备公司--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制造,并以合理的价格向山东联合化工供货。"根据该会议纪要的安排,原告与被告二于2008年12月5日及2009年2月21日,分别签订了合同书,由原告向被告二购买共计11台专供设备。

  原告与被告一及被告二签订合同后即按照被告一的设计购买设备及进行土建施工,进行项目施工。

  原告三聚氰胺项目建成后,从2010年2月底起在被告一的指挥下开始联动试车,3月10日正式投料,此后因带催化剂、设备运行质量问题等多次进行改造,直至2011年6月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为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原告不再接受被告一改造,决定自行对三聚氰胺装置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造,直至2012年12月18日稳定生产,在长达21个月的时间里,三胺装置频繁发生问题、不停的试车、改造又试车又改造,导致物料、能耗损失,花费了高额改造费用,损失了大量利润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进行赔偿。

  三、判决情况

  2013年1月1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201,142.90元。

  2、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40,000.00元。

  3、驳回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750.00元,由原告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875.00元,被告北京液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937.50元,被告武汉昌发过程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属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因而后续进展目前尚不确定,如果该次判决生效,其中判决赔偿款9,201,142.90元当确认为2013年营业外收入,其余判决赔偿款10,740,000.00元根据相关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摊销,上述情况不影响2012年年度业绩,具体账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1)淄民三初字第234号

  特此公告。

  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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