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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3-0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特力B 公告编号: 2013-006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近日,本公司参股公司深圳特力吉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吉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水贝金座大厦项目开始正式建设。

  二、投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深圳特力吉盟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参股企业,成立于2007年12月18日,现注册资本12370.496万元。我公司持股50%,另一方股东为深圳吉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

  特吉公司有关情况详见2007年12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文汇报》的2007-051号公告及2012年1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香港商报》的2012-001号公告。

  三、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水贝金座大厦项目为特力-吉盟黄金首饰产业园升级改造专项规划的主要项目之一,位于07号地块,地址为罗湖区贝丽北路73号。项目计划用地为4664m2,容积率为8.69,计容积建筑面积为40512m2,计划总投资额约2.72亿元。目前,施工现场已经完成了"三通一平"和地质勘探工作,土石方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已动工,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将于近期送审。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按照计划实施后,有助于公司投资收益和业绩水平的提升。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B 公告编号:2013-007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1月24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瑞理;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6.22%。其中,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5.24%;B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一、审议《关于对"特力水贝珠宝大厦"项目(暂定名)投资的议案》;

  1、同意的股数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拟出售部分物业的议案》;

  1、同意的股数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股145,870,56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妙玲律师、廖森林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特力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特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参与和审阅了特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特力股份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3年1月9日,特力股份董事会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箹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力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提案等内容予以公告。

  特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24日下午14:30时在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力股份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2013年1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3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等文件、资料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45,870,560股,占特力股份有表决权总股份220,281,600股的66.22%。

  2、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力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为特力股份的在职人员,律师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特力股份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临时议案被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关于对"特力水贝珠宝大厦"项目(暂定名)投资的议案》及《拟出售部分物业的议案》。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作出决议。

  经见证,上述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全票通过,根据计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妙玲 廖森林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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