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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3 股票简称:禾欣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6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3-01-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8,979,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26日,由于2013年1月26日、27日为法定公休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13年1月28日。 一、公司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91号”文核准,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99,06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99,060,000普通股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98,120,000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98,12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118,979,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如下: 1、公司董事长朱善忠、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沈云平、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陈云标、董事兼副总经理顾建慧等四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经销商股东刘晓东女士、何兴发先生、蔡信雄先生以及公司股东丁德林先生、庞健先生、叶又青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身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自身持有的股份。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月26日,由于2013年1月26日、27日为法定公休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13年1月28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8,97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6人。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2、根据承诺,以上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也不存在对该等股东的违规担保。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持有禾欣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禾欣股份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禾欣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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